合同编号: 年抵借字第 号
抵 押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贷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抵押人: 身份证号:
抵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1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2条 借款期限
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本合同记载的借款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承诺在借款人办理所有借款及担保手续后两日内全额发放贷款。
第3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 。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4条 借款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月利率 %。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月利率/30。
3、结息方式
借款人按月结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每30日为一个月,每月的最后一日为结息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5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4、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借款人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违约金),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2、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3、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
5、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7、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贷款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除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外,还应按照每日以借款金额的万分之十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3、借款人若违反约定期限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同意。提前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部分提前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
4、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抵押物: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2)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为除贷款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抵押物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投保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抵押物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等)抵押物;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借款人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责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8)抵押物有隐蔽瑕疵或抵押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借款人应收到自贷款人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押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9)抵押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借款人应自收到贷款人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押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0)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但借款人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押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11)拒不接受贷款人经办人对抵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人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2)拒不配合贷款人的对账要求的;
(13)出现其它严重危及贷款人利益的情形。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九条 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所有权或者 处分权的位于 ,建筑面积 ㎡的房产,房产证号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 的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双方确认后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条 抵押人陈述及声明
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2、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借贷条款部分的内容,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抵押人房产如属共有房产,必须有房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贷款的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5、 抵押人仅有一套住房或抵押人房产有老年人居住的,必须由第三方承诺保证有供抵押人及老年人移居的第二住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
6、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以及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7、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8、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
在本合同签订后 2 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或抵押登记证明等有关文件)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2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
从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抵押担保的债权全部实现之日止。
第十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三部分 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项下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项下的收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4 份,由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登记机关执 1 份,登公证机关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年 月 日
附:抵押物清单
抵 押 物 清 单
金额单位: 万元(人民币)
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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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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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
证号 |
面积 (平方米) |
评估值或 原值(元) |
抵押率 (%)) |
实际抵押值(元)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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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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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座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