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工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珠海格力电工有限公司:
我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贵公司为股权变动而涉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2005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简介
1、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名称:珠海格力电工有限公司
2、注册号:企合粤珠总副字第001028号
3、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场所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中建业三路3号
4、法定代表人:庄培
5、注册资本:563万美元(实收资本:563万美元)
6、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电工、机电、电子行业所需的初级和中级产品。产品50%外销。
7、成立时间: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三日;经营期间: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三日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8、登记机关: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9、企业基本情况:珠海格力电工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珠海特种电工有限公司。1986年11月22日经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珠特引外资字(1986)50号文“关于合资经营珠海特种电工有限公司合同书的批复”批准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300万美元,珠海经济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出资210万美元,澳门珠光投资有限公司出资90万美元。1987年1月17日经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1987)05号文批准名称变更为“珠海经济特区千岛电工有限公司”。1992年6月3日经珠海市引进外资办公室珠特引外资管字(1992)228号文批准,原股东分别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和香港千钜有限公司。1992年7月7日经珠海市引进外资办公室珠引管函(1992)090号文批准名称变更为“珠海格力千岛漆包线厂”。1994年8月22日经珠海市引进外资办公室珠引管函(1994)082号文批准名称变更为“珠海格力电工有限公司”。2001年9月19日经珠海市引进外资办公室珠引管函(2001)116号文批准注册资本增至468万美元。2002年3月23日经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珠外经贸资字(2002)72号文批准注册资本增至563万美元,其中: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出资3,941,000.00美元,占股70%:香港千钜有限公司出资1,689,000.00美元,占股30%。2004年10月18日,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将所持本公司70%的股份转让给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是为珠海格力电工有限公司因股权变动之需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范围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是珠海格力电工有限公司拥有的截至评估基准日2005年12月31日止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资产的账面分类价值构成情况如下:
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评估基准日流动资产账面值为 156,941,135.26元。
2、长期投资:评估基准日账面值为31,751,401.95元。
3、固定资产:评估基准日账面原值为64,387,326.22元,账面净值为11,874,310.42元,其中: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为3,858,181.89元,账面净值为1,362,083.14元;设备账面原值为60,529,144.33元,账面净值为10,512,227.28元。
4、在建工程:评估基准日账面值为6,799,270.29元。
5、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未交税金、其他未交款等,评估基准日账面值为152,882,909.80元。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本次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某项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12月31日,系由委托方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由于资产评估结果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状况提出公允价值结论,选择会计期末(或近期)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产负债的整体情况;同时本评估基准日与评估人员实际评估日期比较接近,评估人员能更好的把握委估资产的基准日状况,真实反映委估资产基准日的现时价值。本次评估以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为取价标准。
六、评估原则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
1、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要由具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正性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机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客观性原则是指评估人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根据特定目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用资产评估基本原则指导评估操作。
2、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原则。也就是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公允价值。
3、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采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也叫公允市价原则)是指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七、评估依据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4]134号,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4、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的暂行规定》;
5、财政部财企字(2004)20号文《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23号《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9、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1998年1月10日起施行);
10、《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估价规范》;
11、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行为依据
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依据
1、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资产占有方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账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等;
4、《车辆行驶证》;
5、重大合同协议等。
(四)取价依据
1、《2004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2、2005年办公设备及家用电器报价信息;
3、《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1998年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4、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5、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存贷款利率;
6、《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J144-90;
7、《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8、《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2005年;
9、《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
10、《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定》珠府[2003]57号;
11、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申报材料及其他材料等;
12、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合同或协议文本;
13、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情况说明;
14、评估咨询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
15、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核对及收集的有关资料和记录。
八、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考虑到委托方特定的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股权变动而进行的评估,是次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整体企业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资产基础法是对各项资产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各项资产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的评估值,得出整体企业净资产评估值。本次采用的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1、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即重置完全价值),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A.评估值=重置价值-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
B.评估值=重置价值 成新率
2、现行市价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分别与参照物逐个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结果,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3、房地分估法,是指对土地和建筑物分别采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和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对建筑物(包括装修及附属设施)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所占用的土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将建筑物评估值与宗地的评估值相加,即得出评估对象总的正常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