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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样本-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23-04-22 08:08:46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样本-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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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样本-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样本_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方: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占有方: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

  被评单位: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

  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为此需对此目的及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为贵州茅台有限公司招股工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基准日:*******

  评估范围及评估对象:

  包括流动资产及负债等。资产评估申报表列示的本公司总资产为74,123.96万元,负债为51,886.77万元,净资产为22,237.19万元。 评估方法:采用单项资产加和法。

  评估结论:

  以下摘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申报表列示的总资产评估值为76,809.49万元,负债评估值为51,978.86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4,830.63万元。

  评估机构:*****

  伐定代表人:******

  总评估师:******

  报告出具日期:******

  项目名称 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项目。

  一、绪言

  本会计事务所接受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为评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的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概况

  (一) 委托方简介

  委托方: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二) 资产占有方简介

  贵州茅台份有限公司

  三、评估目的

  为配合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本次评估即为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四、评估范围及对象

  包括流动资产及负债等。资产评估申报表列示的本公司总资产为74,123.96万元,负债为51,886.77万元,净资产为22,237.19万元。

  五、评估基准日

  ******

  六、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评估人员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评估:

  1、工作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

  (1)、独立性原则:资产评估工作由具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正性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和外界干扰的影响。评估机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2)、公正、客观性原则:评估人员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

  (3)、科学性原则: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根据特定目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

  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

  2、操作原则:资产持续经营和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替代性、公开市场原则等。

  (1)、资产持续经营原则和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评估中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2)、替代性原则: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时,选用最低的一种;

  (3)、公开市场原则: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以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他性。

  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遵循以上基本原则,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以保证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市场价值。

  七、评估依据

  (一) 主要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

  2.原国家国资局转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3.财政部财评字(1999)第 91 号《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4.参照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条例;

  5.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

  (二) 经济行为依据

  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项目。

  (三) 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1.投资合同、协议;

  2.车辆行驶证;

  3.房地产权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文件。

  (四) 采用的取价标准

  1、 全国资产评估价格信息;

  2、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五) 参考资料及其他

  1.委托单位提供的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及账册与凭证;

  2.委托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3.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技术统计资料;

  4.其他有关价格资料。

  八、评估方法

  概述 本次评估采用单项资产加和法,对各项评估对象具体资产评估时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主要采用收益法。

  货币资金 对货币资金按核实及调整后的账面值评估。

  应收款项 对应收款项按核实及调整后的账面值扣减估计的坏账损失后确定评估值评估。

  存货 对存货根据市场价格信息或企业产品出厂价格查询取得现行市价,作为存货的重置单价,再结合存货数量确定评估值。对于现行市价与帐面单价相差不大的存货,按帐面单价作为重置单价;对产成品,现行出厂市价扣除与销售相关的费用、税金(含所得税),并按照销售状况扣除适当的利润,然后确定评估单价;在产品根据其约当产量比照产成品评估;对损坏、变质、不合格、型号过时的存货按照残余价值或以重置全价为基础折扣后确定评估值;对在用低值易耗品,考虑成新率因素后确定评估值。

  长期投资 通过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基准日的资产结构状况等详细分析后判断后,根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后会计报表列示的净资产结合投资比例确定评估值;对无法了解到被投资单位目前经营状况和取得相关财务经营资料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值列示。

  固定资产 对固定资产设备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根据重置全价及成新率确定评估值;对房屋建筑物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负债 对负债按核实及调整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九、评估过程

  我们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和产权核实,具体步骤如下:

  1、与委托方接洽,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对该单位情况以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及其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基准日,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拟定评估方案;

  2、指导企业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

  3、对该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申报表进行征询、鉴别,选定评估方法;根据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与该单位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到现场进行实物核实和调查,对资产状况进行察看、记录,并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有关机器设备运行、维护及事故记录等资料;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收集市场价格资料;

  4、根据各评估人员对各类资产勘查的初步结果,进行评定估算;各评估人员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5、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经三级审核,在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评估结论

  账面值 资产评估申报表列示的账面总资产为74,123.96万元,负债为

  51,886.77万元,净资产为22,237.19万元。

  调整后账面值 清查调整后,资产为74,123.96万元,负债为51,886.77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2,237.19万元

  评估值 经评估,资产总额评估值为76,809.49万元,负债评估值为51,978.86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4,830.63万元。

  其他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 本报告中一般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负问题,委托方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当仔细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 本报告不对管理部门决议、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 本报告对被评资产所进行的调整和评估是为了客观反映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无意要求该单位必须按本报告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是否进行及如何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 需要说明的是,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

  2. 截止评估报告提出日期,没有发现资产占有方存在其他任何重大事项。

  3. 如果存在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4. 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

  5. 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十三、价值类型或定义.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约定的评估原则、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十四、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1.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对即使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等影响评估价值的非正常因素没有考虑,且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它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 本次评估假定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等无重大变化。

  3. 本次评估假定被评估企业及其资产在未来生产经营中能够持续经营下去,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 当上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不成立,评估报告一般会失效。

  十五、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 本报告专为委托方所使用,并为本报告所列明的目的而服务,以及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查。

  2. 除非事前征得评估机构书面明确同意,对于任何其它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任何其他人,评估机构不承认或承担责任。

  3. 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4. 评估报告书及其相关材料系反映评估机构执业水平与执业技能、技巧,委托方及获得、使用、审核报告的相关单位未经评估机构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5. 本报告含有的若干附件、评估明细表及评估机构提供的专供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其他正式材料,与本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同样的约束力。

  (二) 报告中有关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说明的效力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

  3.本评估报告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三) 评估报告有效期

  1.本评估结论的有效期按现行规定为壹年,从评估基准日2010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2011年10月28日有效。

  2.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不得使用本评估报告。

  (四) 涉及国有资产项目的特殊约定

  如本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而本报告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确认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则本报告不得作为经济行为依据。

  (五) 评估报告解释权

  本评估报告意思表达解释权为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六、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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