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以下是云范文整理的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1
一、基本准则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二、具体准则
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
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
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
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
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三、评估指南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
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
四、指导意见
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
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
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
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
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
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五、其他
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
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
六、废止文件如下: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
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
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
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
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