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产评估报告准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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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涉案目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司法案件涉及的资产价值、费用或损失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价值评估报告的行为和过程。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在司法机关有特定需求或者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对司法案件涉及的资产价值、费用或损失等进行核实、分析、估算并形成价值分析报告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服务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适当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所执行的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时,应当知晓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评估资料收集情况和评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协商后明确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者价值分析业务。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确保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并且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进行审慎分析。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协商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的目的;
(二)在约定时限内,是否能够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的资料和信息;
(三)对评估对象的现场调查是否受到限制,如由于相关当事方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进入现场实施清查、勘察等必要评估程序;
(四)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是否受到限制;
(五)是否存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对形成合理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在能够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并且委托方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执行价值评估业务。
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或者根据委托方的`有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进行明确说明,提醒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方的要求,对评估业务相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予以配合,不得干涉注册资产评估师正常执业。在资产占有方等当事人配合存在问题时,委托方应当予以必要协调。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并且通过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程序明确评估对象。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既可能是涉案资产,也可能是各种费用损失等。
第十七条涉案资产是指在司法案件中受到损害或拟用于赔偿的资产,包括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涉案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其他各类实物资产等。
涉案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
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产等资源勘探权与开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涉案其它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整体资产、股权、债权等。第十八条涉案费用损失是指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各种费用损失,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费用损失、实物资产损坏费用损失、合同纠纷费用损失、环境污染费用损失等。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并且关注评估对象的物理、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接受委托、制定工作计划、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报告、工作底稿归档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分析业务,可以参照价值评估业务的基本程序,并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2
第一条为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含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执业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师机构执业并独立行使签字权利。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本人参与评估的综合性资产评估项目和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注册资评估师在有正当理由并能提供必要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对于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也可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字。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在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后签字,资产评估机构对此承担连带当选责任。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凡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十条凡违反本制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建议国务崐院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证券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从20xx年3月1日起实施本制度,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从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4
一、评估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2、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3、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4、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5、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我们不承担相关当事方决策的责任。
6、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并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7、我们在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我们对评估基准日后有关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
8、我们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方可能存在的瑕疵项对评估结论不承担责任。
二、基本概况
估价对象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丰顺路天顺园小区9组团10栋403,结构为钢混,建筑面积112.3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居住用房,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xx年8月3日。
三、评估目的
为房地产转让提供参考依据。
四、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1月3日。
五、估价依据
1、本次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重庆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
2、评估相关的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房地证2012字第H150602号】复印件以及本公司掌握的房地产有关资料以及实地勘查所获取的资料。
六、估价原则
此次估价在独立、客观、公正的一般性原则外,还遵循如下实操性原则。
1、合法原则
估价对象房地产符合城市规划为土地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的要求,即应以估价对象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估价对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合法性。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在合法前提下的最高最佳使用是能使该房地产获利最大的使用方式。房地产价格受土地与建筑物组合状态的影响,两者的配合适当均衡时,房地产的效用便能高度发挥,而达到最高最佳使用状态。估价对象现状用途为居住用房,以估价对象所在的位置分析,我们认为保持现状用途最为有利,并以此为前提估价。
3、替代性原则
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同一个市场内效用相同的商品的价格将趋于一致,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房地产市场。本次评估中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测算时,即是依据该原则。通过调查取得估价对象附近地区与估价对象类似的'房地产作为参照实例,以近期内成交的价格为客观价格,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格取值依据。
4、估价时点原则
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不同估价时点,同一项房地产往往具有不同的价格水平。本次评估对房地产的市场情况及其自身情况的界定,均以其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为准。
5、谨慎原则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遵守谨慎原则。谨慎原则是指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实现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公开的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经调查,本估价对象不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款,并根据市场实际交易情况和估价对象的租赁收益情况不高估市场价值。
七、估价方法
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进行实地勘查后,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估价对象的特点和实际状况,选取市场比较法作为本次估价的基本方法。
八、估价过程
市场比较法:
=3.7%+3.3%=7%无风险利率即长期国债利率。风险报酬率是根据通胀风险、经营风险、变现风险等综合确定的。
1交易情况修正系数:abcd属于正常交易,不用调整。2交易日期修正系数:abcd属于正常交易,不用调整。3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区域因素修正:由于参照对象A,B与评估对象处于同一地区,区位因素不须作大的调整,稍有影响的是房屋所在楼层和面对的方向。参照对象C,D与评估对象各种区位因素对比后,明显高于参照对象。
容积率修正系数=待估宗地容积率修正系数/比较实例修正系数A、B容积率与待估房产相同,所以修正系数为1。
九、评估结论
建筑物面积:112.39平方米
房地产总价:525753元
大写金额:伍拾贰万玖仟柒佰伍拾叁元
单位价格:4677元/平方米(货币种类:人民币元)
十、特别事项事项说明
1、本报告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12个月有效。
2、在本报告有效期内,当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或政策等其他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因素变化较大时,估价结果需做相应的调整。
3、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本报告中部分内容所导致的可能损失,由使用方负责。
十一、评估报告提出日
本次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