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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4-11-03 08:35:35 答辩状

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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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

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公司诉____________公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______________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

  从本案的事实看,______________公司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方为______________公司,而非______________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_公司只是______________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并不能代表公司签订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且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也未得到公司的追认,因而本案的法律责任应由实际合同签订人即______________公司及其负责人承担,而不应由______________公司承担,因此本案被告诉讼错误,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二、______________公司欠货款为______________元,而非______________元。

  从双方认可的已签字盖章的五期对账单看,截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公司累计欠款_______元。至于双方未对单的_______元,由于未经双方对单结算认可,无法查清供货实事,且被告当庭否认,显然不能作为判决______________公司欠款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违约金问题。

  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和______________公司双方互有违约,且原告的违约给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显然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的法人委托代表_______带着原告提前印制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与______________公司的法人委托代表_______签订合同,合同所有条款_______未作任何修改,其中的违约金条款约定数额显然过高,因此双方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作出对原告不利之解释。

  2、原告未及时提供付款条件,且______________公司也找不到付款对象,原告显属违约。《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_公司向______________公司供给混凝土,______________公司向_______个人付款,_______再把款给原告。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辞职离开______________公司,原告没有通知建筑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_______未按合同约定去______________公司对单,致______________公司找不着付款对象。且《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未经乙方(即原告)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混凝土款,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此,______________公司在上述法律情形下暂停付款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也是合理法律自助行为。

  3、原告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显属严重违约,应依法赔偿损失。合同履行中,原告提供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______________公司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监理方多次提出整改要求,造成原告经济和信誉损失(详见反诉状),因此原告的违约属根本性违约,原告对其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所以其要求违约金赔偿是无理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______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因原告市卫生学校(以下称卫校)诉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追加实际施工人谭忠、监理人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辩人与卫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由谭忠实际负责施工,且提前完工经验收工程合格。

  依据《建筑法》第67条“承包单位转包,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承包人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司法解释赋予了卫校对实际施工人的诉权,为了查明事实,原告诉求得到完全解决,有必要在本案中追加谭忠为共同被告。

  依据《建筑法》第34、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进场材料经监理单位新明公司出具监理意见为合格。

  原告诉请认为工程使用不足五个月就频频发生水管破裂,监理单位对此负有责任,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对原告可能存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法院查明事实,减轻诉累,应当将实际施工人谭洪忠、工程监理单位新明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二、原告请求答辩人承担维修费¥506964.10元没有依据,维修费用即使实际发生亦应当先在质保金¥107125.94元范围内扣减,故对于原告诉请答辩人承担维修费用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答辩人负有两年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义务,对此答辩人予以认可。

  实际上答辩人亦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维修义务的,答辩人有维修记录等详细的证据支持,相反,没有证据表明答辩人在得到原告通知后怠于履行维修义务。

  原告自行维修是原告放弃自己两年保修期权利的行为,对其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答辩人当然不予承担。

  即使该费用实际产生,一方面答辩人对¥506964.10元的维修费用数额不予认可,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每一次的维修费用的产生都是必要的,都是与该工程维修相关的;另一方面,原告尚有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未支付,作为完全必要的维修费用应当首先在质保金内扣减。

  本案中质保金为¥107125.94元,远远超过原告诉请的金额,所以对于原告诉请支付维修费用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三、原告诉请答辩人对给水管网工程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2485000元没有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合同法》第111、第262、第282条之规定,承包人的'瑕疵担保义务有约定的依其约定,该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水管破裂影响使用的情况,对此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约定由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

  答辩人承担的是维修义务,不是返工。

  原告提出的返工请求及¥2485000元的返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同依据。

  水管工程仅仅是本次施工的一个部分,按照标的性质、损失大小,均不能达到返工的程度。

  现在原告依旧在使用该工程,返工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是原告致师生利益于不顾滥用诉权,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请求法院追加谭忠、新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查明事实,对原告诉请全部予以驳回。

  此致

____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____

  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工程质量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答辩人始终秉持着严谨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所有的施工材料均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筛选,确保符合质量要求。同时,答辩人安排了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标准。

  二、被答辩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列举的工程质量问题,大多是主观臆断,缺乏客观的证据支持。例如,被答辩人声称工程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但并没有提供任何检测报告或照片等证据来证明其说法。事实上,答辩人在施工完成后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测,并未发现被答辩人所声称的问题。

  三、即使存在部分小问题,答辩人也愿意积极配合进行整改。

  如果在工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小的质量问题,答辩人愿意积极配合被答辩人进行整改。答辩人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客户的满意度,对于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都会尽力满足。但是,被答辩人不能以此为由夸大问题的严重性,甚至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

  四、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答辩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然而,截至目前,被答辩人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