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二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1】
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制作要点
一、内部结构要有序组合 内部结构中各部分是一种相对独立、相互依 存的关系。
该文书从内部结构上讲,按制作内容 有的分为“标题”、“首部”、“答辩理由及答辩 意见”、“尾部”和“附项”五个部分,有的分为 “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四个 部分。
笔者认为,不管分为几部分,都要对“首 部”、“正文”、“尾部”这三个部分进行有序排 列组合。
首部。
主要由标题、答辩人基本情况两部分内容组成。
1.标题。
此标题有各种不同的表述,有的称 为“行政诉讼答辩书”,有的称为“答辩状(行政 诉讼)”,还有的称为“行政答辩状”。
根据工作实 践,笔者认为可用“行政诉讼答辩状”作为标题 名称;如果需要突出行业特点,也可用“税务行 政诉讼答辩状”作为标题。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在标题之下,直接书 写答辩人的有关情况:被告税务机关的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住址、职务,联系电话。
然后,另起一行 逐一列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职务。
正文。
它是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的主要部分,一般由答辩案由、答辩理由、答辩意见三 部分内容组成。
1.答辩案由。
对这部分内容,未经复议和经 过复议的写法有所不同。
如果未经复议,可主要 文书与档案 SECRETARY’SCOMPANION 学习与修养 201 写明对原告因何种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进行答辩,涉及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的内容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答辩人于 日收到贵院发送原告提起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 现提出如下答辩:”或“答辩人就原告不服税务机 日向贵院起诉,现对起诉答辩如下:”或“答辩人对原告 (相对人) 提起 (案由, 即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对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而原告依法起诉 的可写为:“关于原告不服局或政府 第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而提起的税务行政诉 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2.答辩理由。
这是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的主 体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就案件事实存在的真实性进行答辩。
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叙述的案件事实经过与实际情 况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须明确予以纠正,以正视 听。
如果起诉状中所说的事实存在,也应明确说 明与事实没有出入。
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答辩。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 这一规定,可以按照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 的方法答辩。
如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 则明确指出原告起诉无理。
这里必须针对原告起 诉的论点,提出确切真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 事实的存在,列举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适当摘引 相应的条款予以反驳,说明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确的。
如果被 告是复议机关,还须阐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理由和根据,并说明改变的正确性。
如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欠缺,先 就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部分,根据事实、证据及 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答辩,然后再实事求是地 说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不妥之处,并提出改正 意见。
3答辩意见。
从总体上讲,应从客观事实和 法律规定方面陈述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而不能一律否认或诡辩。
同时,要提出自己的答 辩请求,如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请之要求予以 全部否定或部分否定。
尾部。
这部分主要由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被告税务机关的公章、答辩日期和附项四部 分内容组成。
其中附项内容应写明本状副本份数, 书证、物证份数 (包括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种类、数量等)。
二、证据材料要真实可靠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是“官”民之诉,而证 据材料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是司法裁判的基 础,是影响行政诉讼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每一起 行政官司的审理都围绕着“取证、举证、质证与 认证”而展开,因此在制作时尤其要注意以下两 必须熟悉有关证据的规定。
一是《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关于证据(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证据(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一条) 的规定,三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法释〔2002〕2号,共有八十条)。
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 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 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 证据需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税务机关执法所收集的证据应与 《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证据分类一致,还必须体现以下特征: 真实性。
一切证据都必须表明涉税案件事 实的客观存在,能客观反映涉税案件的事实真相。
2关联性。
证据与违法事实必须有内在联系, 形成证据链,能直接或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全部 或者某一部分。
3合法性。
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主要体现在证据取得的主体合法、手段合法、形 式合法。
以上证据的“三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
同时,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 文书与档案 32 SECRETARY’S COMPANION 学习与修养 201 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文体特色要充分体现 必须熟悉复议情况。
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在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制作 答辩状时,应先了解复议诉讼情况,有针对性组 织材料、提出答辩。
1.如果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可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 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 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复议法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以下简称 《复议规则》) 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 相对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必 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能出现以下4 种情况: 复议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了复议决定,相对人对此没有异议的,则无需再提起税务 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复议决定,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则在接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相对人可在不予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复议决定的,相对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2.如果适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选择原则,可 依据 《征管法》 《复议法》 《复议法实施条例》 《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 诉讼选择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以下7 种情况: 如果相对人选择了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受理了案件,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不 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如果相对人选择了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则不得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如果相对人选择税务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如果相对人选择了税务行政诉讼,则不得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如果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又可提起税务 行政诉讼。
如果复议机关先收到相对人的申请书, 则由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先收到相 对人的起诉状,则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如果复 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同时收到相对人的申请书与起 诉状,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收到申请书与起诉状, 则由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就受理案件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应由相对人再一次选择受理案件的 机关。
相对人因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 前撤回了复议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 讼,如果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 序(如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则相对人撤回复议申 请后不得再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相对人因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做 出裁判前,相对人撤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 议,无论是否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行政 复议机关都不予受理。
必须按法律规定要求提出有效的答辩状。
在时间上,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 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 答辩状。
在内容上,要注意以下四点:一要澄清 争议焦点。
答辩状要写明原告指控的行政行为发 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具体情况,并要 按事实的本来面目如实表述。
二要提出主张观点。
揭示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不实之处, 提出自己的看法,引用法律规定证明自己实施的 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及合法。
三要明确证据来源。
提供的证据必须有效,并注明证据可证明的事实。
四要用语准确通俗。
运用规范语言,避免简单生 硬和乱扣帽子的用语。
四、答辩应诉要通盘考虑 在制作答辩状时,要一并考虑应诉意见,使 文书与档案 33 SECRETARY’S COMPANION 学习与修养 201 答辩与应诉的材料相一致。
这方面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 针对原告起诉案情,确定应诉工作人员。
在接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后,应立 即针对案情确定应诉工作人员。
按《行政诉讼法》 和《应诉工作规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直接 出庭应诉,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应诉。
应诉人员 代表被告税务机关具体办理应诉事务。
被告税务 机关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标明代 理人姓名及权限,并以名字先后分清主次,明确 应诉的主要负责人。
收集核对案件材料,形成答辩应诉意见。
被告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案件 材料,分析原告起诉原因,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完 成“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和形成“应诉意见”。
在制作“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应诉意见” 时,应做到“三复查、三对照、三确认”。
“三复 查”:复查原告起诉状副本,明确原告的基本情况 及诉讼请求;复查案卷的所有材料,了解案件处 理的全过程,从实体和程序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 复查案件运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正确适当情况。
“三对照”:对照法律规定看人民法院是否具有此 案管辖权、原告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限、是否 符合“复议前置”规定等,如存在以上问题,应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照起诉状掌握原告对案 件争执的焦点,确定答辩重点;对照案件卷宗核 对有无漏洞,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三确认”:确 认案件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认定违法事实是否准 确;确认违法事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间接 证据、派生证据是否齐全;确认做出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否准确有效。
做好出庭应诉准备,模拟法庭辩论情景。
一要把“应诉意见”变成法庭辩论提纲。
法 庭辩论提纲要具体到案情的每一个细节,具体到 每一个法律规定的条文款项。
应诉人员不但要熟 悉起诉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根据 (证据、理由、 依据),而且要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
二要模拟法 庭情景进行应诉辩论。
应诉人员既要注意举止仪 表、语气,又要注意回答审判人员的询问,言辞 表达要简洁明了。
三要学会运用法庭辩论技巧。
一听。
应诉人员要听清楚对方提出的事实、证据、 引用法律具体条款的说明,迅速予以回应,并提 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
二答。
答要 有理有据、层次分明,不能强词夺理。
三攻。
针 对原告在辩论中的谬误,排列主次、逐条反驳。
四防。
针对原告的要求和提问,动用事实、证据、 依据防备。
五变。
在辩论时,要迅速抓住辩论中 突然出现的问题,运用事实证据予以驳辩,并点 破对方提出问题的片面性。
六归纳辩论发言。
明 确指出原告的种种错误,声明原告的诉讼理由不 能成立,陈述自己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正确, 证据的充分,法律运用的准确,办案程序的合法,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自己的正确 主张。
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03年6月编制完成,200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20XX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
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0XX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
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