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答辩状(精选12篇)
被告人应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这样有利于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人们上法庭的几率越来越大,大家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云范文为大家收集的民事反诉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事反诉答辩状1
尊敬的法庭:
对于反诉人的反诉,答辩如下:
反诉人将纠纷的起因归咎于我方是错误的`。在事件发展过程中,我方一直积极配合,反而是反诉人未能尽到应尽的责任。
从损失方面来看,反诉人提出的损失计算方式不合理,没有考虑到市场的正常波动等因素。
从法律角度分析,反诉人反诉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对反诉的规定。其反诉只是为了给我方制造麻烦。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不予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答辩人:____
20____年__月____日
民事反诉答辩状2
答辩人:赵____,男,白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____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李____,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____村34号,系死者李____之父。
被答辩人:刘____,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____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____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____不应该对李___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____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____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____的死亡。
2、______1年04月05日晚上,李___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____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____年04月05日晚上,李___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____、刘____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____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____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____和刘____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______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____就李____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____、刘____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____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____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______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____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____和刘____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____和刘____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____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______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____和刘____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____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____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___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____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____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____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反诉答辩状3
尊敬的法庭:
对于反诉人的反诉,我方答辩如下:
反诉人声称我方造成其经济损失,但实际情况是,我方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相反,反诉人在履行相关事务中多次违反约定。
从证据角度来看,反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且存在模糊不清之处,无法明确指向我方的责任。而我方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反诉人的违约行为是导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反诉人的反诉没有事实基础,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答辩人:____
20____年__月____日
民事反诉答辩状4
尊敬的审判员:
就反诉人的反诉请求,答辩如下:
在本次纠纷中,反诉人对事实进行了错误的解读。我们之间的往来均有清晰的记录,这些记录显示,我方一直秉持着诚信原则行事。而反诉人却歪曲事实,企图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我方。
在证据方面,反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反诉主张。而我方的.证据能够有力地反驳反诉人的诉求。
综上所述,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公正裁判。
答辩人:____
20____年__月____日
民事反诉答辩状5
尊敬的法官:
针对反诉人的反诉,答辩如下:
首先,反诉人在反诉中提及的责任归咎于我方是不合理的。在双方的民事关系中,我方是按照正常的流程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反诉人所称的`损失,缺乏明确的计算依据和证据支撑。其主张的金额没有事实基础,难以让人信服。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说,反诉人的反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反诉人企图混淆事实,逃避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反诉人的反诉,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____
20____年__月____日
民事反诉答辩状6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____,男,汉族,________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____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____,女,汉族,________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____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________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____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反诉答辩状7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____,男,汉族,______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在佛山市____区____镇____村____街____巷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____装饰工程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地址:____市河南岸____路______新村____大厦首层____号。
负责人:黎____电话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装修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______)惠城法民一初字第____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违约金122402.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项第3条规定工程安装内容、施工费用、增减项目都需要经双方签认后生效。但是,被答辩人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7.1万元增加到13.9006万元(折后价12.5982万元),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因此该增加的所谓工程项目和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约定,超出了答辩人的委托范围,本身是对答辩人权利的侵害,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增加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变化,没有任何证据。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在施工图纸中“配电系统图”中签字确认“开工,以实践数为准”,就武断认为被答辩人所从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辩人认可,显然是荒唐的。一方面双方在《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规定施工图须答辩人签字认可后被答辩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条规定答辩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须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时间、材料等,这就说明任何未经答辩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一律属于被答辩人违约,任何未经答辩人书面详细通知被答辩人的变更行为一律视为未变更。被答辩人拿出答辩人在配电系统图中的签字确认,就认为答辩人认可一切施工变更,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即使答辩人同意了施工变更,也只是同意配电系统图的变更,答辩人并没有在其他图纸上签字确认。
二、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四项地1条规定工程总价款为7.1万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别为总价款的50%和35%,即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可是,被答辩人经答辩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却尚未达到总量一半,答辩人不是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项目,而是一再单方面增加装修项目以牟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辩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与答辩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适应。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总价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辩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只有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才有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施工图须在答辩人签字确认后被答辩人方可以施工,______年11月4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上签字,因此被答辩人最早开工时间应该是______年11月4日。到______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开工不超过26天,答辩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装饰工程合同书》规定两个月的工期进度,被答辩人尚未完成总工程量半数,就要求答辩人支付95%的总价款,并在______年12月22日单方面停工,明显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装饰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辩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规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答辩人付清工程款,而无权采取停工这种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损害答辩人利益。因此,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量,在收取绝大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停工,严重损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未经答辩人签字认可的新增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造成答辩人严重损失,被答辩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反诉答辩状8
尊敬的审判人员:
关于反诉人的反诉,我作如下答辩:
在本起民事纠纷中,反诉人颠倒黑白。我方的行为都是基于双方认可的协议进行的,并未有违反约定的举动。
反诉人所诉称的损失部分,是其自身经营不善或者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与我方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并且,反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反诉的主张。而我方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反诉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请法庭依法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答辩人:____
20____年__月____日
民事反诉答辩状9
案号:(20____)____法民一初字第______号
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陆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在____市____区____路__栋______房,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暨反诉人20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
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第一项存在两种选择性要求,显然属于不符合“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____年1月31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无论该转租是否征得房东同意,该《房屋租赁合同》都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20____年1月31日答辩人转租到20____年3月被答辩人起诉,房东从未提出异议,显然属于默认该转租有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回租赁押金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担保作用的租赁押金当然无需退还。答辩人收取被答辩人租赁押金,属于双方合意,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租赁押金。
二、关于反诉部分之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反诉之请求
1、请求法院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暂计至20____年11月1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之事实和理由
20____年1月3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反诉人将位于____县____镇____路____号____酒店的一楼、二楼约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反诉人从事餐饮经营,租期为15年。20____年7月1日开始计租金,3年内每月6,000元,20____年7月1日到20____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签署后,被反诉人开始装修并开始营业。
20____年9月以后,被反诉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反诉人有权在被反诉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时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不作任何补偿。因此,反诉人要求解除与被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还保证金。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暨反诉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反诉答辩状10
尊敬的审判长:
针对反诉人的反诉,答辩如下:
反诉人所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本诉所涉及的纠纷中,我方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而反诉人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阻碍。其反诉中提及的损失并非由我方造成,而是因其自身的'过错,如未按时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再者,反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反诉请求。其证据缺乏关联性与客观性,无法证明我方对其造成了其所称的损害。
综上,反诉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答辩人:____
20____年__月____日
民事反诉答辩状11
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被答辩人兼反诉被告(原告):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答辩人暨反诉人惠州市____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
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存在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其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本单位工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____收购合同》,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废料,该合同显然属于承揽合同;合同中又约定废料作价出售给答辩人,该合同又属于买卖合同。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被答辩人都没有义务向答辩人支付人工费,该人工是直接为被答辩人清理废料所支付,且该员工属于被答辩人单位职工,显然应该由被答辩人支付工资,要求答辩人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____收购合同》显然上述条款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被答辩人要求________元没有事实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20____年1月11日到20____年4月2日,长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废料、收购废料的复式合同。20____年度答辩人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____元,20____年至20____年度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____元,____年7月____元货款已经付给被答辩人,因此合计________元应当予以扣减,即被答辩人只能要求________元欠款。
二、关于反诉部分之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反诉之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开具20____年1月11日以来________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________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之事实和理由
2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反诉人开始为被反诉人收集、清理并收购被反诉人指定的废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文件、传真文件、银行转账等形式确认并结算。从20____年1月11日到20____年3月2日,反诉人先后向被反诉人支付________元的废品款,但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这说明在买卖交易中,开具增值税发票本质上系出卖方必须履行的'一项税法义务。《增值税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鉴于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反诉人不能依法进行税额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损失。显然,被反诉人有义务向反诉人开具该增值税发票,以弥补反诉人____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正因为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反诉人才不得不从20____年3月2日起拒付废品货款。显然被反诉人过错在先,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此致
惠州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暨反诉人:惠州市____实业有限公司
二O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反诉答辩状12
答辩人(反诉人):
住所:
电话:
被答辩人(被反诉人):
住所地:
电话:
反诉被告反诉与原告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______元
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原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商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按约定当即支付______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现(从转让商铺所有权人北理工学校了解到)原告没有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担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决,但被原告抢先一步,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______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还原告转让费。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