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民事答辩状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有关于物业费民事答辩状,欢迎阅读。
物业费民事答辩状(一)
答辩人:林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林西县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区杨东辉诉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3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自接管中昊小区以来,一直严格按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小区业主提供着物业服务。
对于原告丢失电动自行车一事,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处理。
接到原告称电动自行车在本小区丢失开始,答辩人及当班门卫人员积极协助原告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提供证据及相关线索,做到了应尽的义务。
而且答辩人属于物业服务企业,门卫的任务是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视小区人群居住情况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时巡逻,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时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
而丢失电动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答辩人属于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小区门卫的职责范围只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并且,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私有财产,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私有财产的保护合同,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电动自行车的保管协议,对于原告将其所丢失的电动自行车在停放时,没有交给答辩人,也没有告知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所停放的具体位置,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辩人不知道所以没有法定义务对原告电动自行车进行保管,相应的也没有赔付原告3100.00元的义务。
综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林西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xx年x月xx日
物业费民事答辩状(二)
答辩状
答辩人:冯XX,公民身份证号:XXX,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C区XXX。
被答辩人:济南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岔路街308号楼南段1-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
一、首先,由于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答辩人按照《领秀城C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所以,贵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如下:被答辩人在起诉时向贵院仅仅提交了一份被答辩人与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签订的《鲁能●领秀城C1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领秀城C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仅对物业基本情况、服务内容和质量、服务费用、物业的经营和管理、物业的承接验收、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专项维修资金、责任和义务等前期物业服务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但没有提交履行该合同的证据材料。
二、其次,如果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其按照《领秀城C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那么本纠纷也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贵院应依法驳回起诉。
事实和理由如下:《领秀城C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8:00。
被答辩人现没有证据证明《领秀城C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签,也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因此,本纠纷诉讼时效应该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所以,本纠纷诉讼时效至被答辩人提起诉讼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