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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被诉的答辩状

时间:2024-08-24 08:03:34 答辩状

担保人被诉的答辩状

  答辩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西路***号**小区*-*-***室。

担保人被诉的答辩状

  现就原告韩**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予认可:

  1、答辩人在同被答辩人的借款担保书上签字担保时,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借款50万元,但是同时口头约定了利息每个月5%,上给息。签订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15年8月1日杨**打款给被答辩人利息2.5万元,被答辩人借款给杨**50万元,实际杨**收到的款项是47.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被答辩人出借给杨**的借款金额应该为47.5万元。

  2、被答辩人起诉所称2015年10月13日杨**向其追加借款15万元一事,答辩人并不知情,在杨**尚未偿还被答辩人债务的情况下继续向被答辩人韩**借款一事,答辩人并未同意对此提供担保,并且被答辩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向杨**借款15万元的事实。

  3、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上给息,并且实际上也是按照约定实际履行了。分别于2015年的9月初和2015年10月初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每月2.5万元借款利息,现因杨**逃匿,答辩人不是其本人无法从银行打印其向被答辩人打款的银行流水,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二、答辩人只应承担杨**抵押登记的房产所登记债权数额外的保证责任;

  答辩人为杨**与被答辩人韩**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同时杨**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镇**花园西区**-*-***室房屋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房他证**字第****88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记载,杨**抵押给韩**的房屋担保债权数额为41万元,故答辩人只须在6.5万元的借款数额内替杨**向被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答辩人已经主动替杨**向被答辩人归还了20万元的债务;

  答辩人于2015年12月11日,在见证人杨永奎的见证下向被答辩人韩**打款20万元,替杨**归还欠被答辩人的债务,被答辩人韩**向答辩人出具了收条一份。

  四、被答辩人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些不是必须费用明显畸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综上,答辩人只是在杨**与被答辩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担6.5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且已经实际代杨**归还了20万元,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