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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4-08-10 09:14:24 答辩状

民事纠纷答辩状(精选20篇)

  答辩状一般针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等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部分答辩。现如今,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大家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云范文帮大家整理的民事纠纷答辩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纠纷答辩状(精选20篇)

民事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李献东,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副总经理,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

  因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北京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起诉书副本送给的是华北电力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不是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体有误。

  第二、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412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6项明确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系内部接待,并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有对外签订提供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华北电力大学既然没有对外签订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与原告所签订的《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

  第三、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据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终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签订的高达200%,300%的违约金,也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以下简称被告):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以下简称原告):

  住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收到______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民事诉状副本。现就原告诉我赡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状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未分得原告的家产,但对其尽了赡养义务。

  在80年代初期,农村地区盛行“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风尚。由于我家生活困难,父亲无法对我们兄弟三人提供生活保障,我遂在______年结婚时将户口落到岳父母处,成为“入赘女婿”。婚后,我与岳父母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约定我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其死亡后的遗产由我全部继承。从此我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在20多年的时间里,岳父母的生活全部由我和我对象照顾(我对象是独生子女)。80年代后期,我的两个弟弟长大成人,我参与了他们订婚、结婚的全过程并尽己力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帮助。但原告在分割家产时,考虑到我已与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家产分给其他两位被告,我未分得任何家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之规定以及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精神,我应当得到原告的一部分家产,但事实是我在继承遗产的未考虑之列,即原告非法剥夺了我的平等继承权。

  虽然如此,毕竟我与原告是父子关系,“血浓于水”,我在婚后对原告仍尽了应尽的义务。在我母亲______年______月病故前,因原告劳动能力有限,我便在其需要时帮其耕地,以劳务形式给予扶助,村中居民均可作证。近十年来,我不仅对原告进行劳务扶助,逢年过节时还送肉、酒等礼品。尤其是最近三四年,我在物质扶助外又增加了______元的财物扶助,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之规定,我对原告的付出符合尽赡养或扶助义务的情况。

  二、我的家庭经济条件目前异常困难,无力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赡养条件。

  十年前,我的岳父因病去世,我按人子之礼为其发丧、安葬。______年______月,应岳母要求,我为其在村里花______元盖了三间瓦房,供其单独生活;______年______月,我长女因病住院,花去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______余元。______年______月,我的对象被查出肺癌,在一年多的治疗中,病情反复两次,不断恶化,花销达______余元;______年______月,我对象因病医治无效过世,葬礼花费______余元。______年______月,我儿子结婚,彩礼、结婚费用共计______余元。在_______年的时间里,我因各类事项共支出______万余元,这些钱对一个只有靠耕地取得收入的农村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响应县里号召,我在责任田种上树后,我的耕地减少,家庭收入渠道随之变窄,生活条件限于自保。______年来,家庭的各种变故使我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为了度过难关,我借了大量外债。加上外债的压力,本被告无法满足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时在生活上出现什么困难,我都会及时帮着解决。但其在诉状中称我们对他不管不问,既不提供住处,又不提供赡养费,这是不符合事实的。首先,我们兄弟逢年过节送的礼品和财物解决了原告在生活上的困难,而且他自己有已承包出去的土地,每年可以获得______元的承包费;其次,在无处住宿后,原告并没有聚集我们兄弟协商处理提供住宿一事,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一纸诉状告到人民法庭,令我们感到不解。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情理,本被告已对其尽了赡养义务却遭起诉,甚感意外。鉴于我目前的经济条件,确实难令原告事事如愿。恳请人民法庭适当考虑我所面临的困难处境,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______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_____)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___与____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与_____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只不过是_____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_____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_____的产品,但是与_____签订的《买卖协议》,与_____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_____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_____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_____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_____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4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相邻权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

  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的住房位于______,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______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______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______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______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

  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某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______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______×高______厘米,面积不足一个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

  二、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

  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5

  答辩人:

  法定负责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借记卡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起诉状所述待证事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分为三组

  第一组为____储蓄绿卡对账单、活期明细、短信,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交易卡号末四位3404的____储蓄绿卡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发生交易,交易金额合计______万元。

  第二组为中国____通信客户详单,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交易发生后进行了电话挂失、电话报警。

  第三组为银行卡、存折,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开立了交易账户。

  被答辩人诉称:人在某市,卡未离身,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盗取,银行存在管理漏洞。资金在相距遥远的异地取走,可以认为系他人支取。

  答辩人认为该推断不成立,交易发生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被答辩人报案时间为次日,按当下交通之发达,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易及报案时卡是否在被答辩人身上,交易是否被答辩人授意他人代为实施尚不得而知。

  因此,被答辩人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未妥善保管密码,责任应自行承担。

  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办理了____储蓄绿卡,根据双方签订的______第八条的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和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____储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____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银行卡密码系被答辩人自行设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答辩人及任何第三人无从知晓。

  被答辩人诉称:交易非本人实施。

  假定该诉称成立,则持卡人必须知晓正确的密码方能进行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答辩人故意告知,该情形下应视为被答辩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责任当然自担;二是被答辩人无意之间泄露,该情形下被答辩人应对其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之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答辩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答辩人系经__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合法、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经过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安全交易设施。

  答辩人依据持卡人密码正确的操作指令办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6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经营地址:

  被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先后共两次从______购进“208克______透明皂”,每箱______块,共______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______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7

  答辩人:陈__,男,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____镇___号。

  被答辩人:王__,女,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____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______年4月,答辩人经李__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__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______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______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__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8

  答辩人:___,男,汉族,19__年0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王____,男,汉族,37岁,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王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已到期款项,其余款项还没有到期,原告却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还款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也只能依照该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履行后仍然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9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答辩人申请检察院对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民四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依据相关法律,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被答辩人的抗诉申请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相关事实

  1、合作的事实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印发《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条件标准》。对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条件标准提出新要求,鼓励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换证前,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经营等方式做大做强。

  为达到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条件标准,答辩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资_______万元整体收购_______省_______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不仅包括设备,更重要的在于还包括_______名安全评价师(其中_______名一级安全评价师是申请资质必须的),为达到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条件标准作了充分准备。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答辩人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找到答辩人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提出希望合作。双方经过一个月的充分沟通协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了《协议书》。

  2、合作的结果

  答辩人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合作义务,使以被答辩人名义的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公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取得。被告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才取得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首先,答辩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资质取得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答辩人出资_______万元整体收购_______省_______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不仅包括设备,更重要的在于还包括_______名安全评价师(其中_______名一级安全评价师是申请资质必须的),加上答辩人原有的_______名安全评价师,使以被答辩人名义申请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成为可能,进而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答辩人具体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出示。

  其次,答辩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依协议书约定出任常务副总经理,自始至终参与领导了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工作。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变更安全评价师注册、购买硬件软件、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准备考核材料、组织主持考核验收会议、代表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汇报准备情况,按照考核验收提出的问题,逐项整改,最终以被告名义申请取得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3、纠纷的引起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中午_______点_______分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以停水停电相要挟,要求答辩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下午_______点前将办公室从位于_______路的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搬走。答辩人无奈只好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重新搬回了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原址办公。造成答辩人失去资质,无法取得收入以维持工作人员生计,给答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后果。鉴于这种情况,答辩人决定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按照《协议书》第五条的有关约定退出合作,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被答辩人发出退出合作通知。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

  1、被答辩人支付_______万元补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第5条第1款、第2款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无理由退出合作,一方退出另乙方应支付_______万补偿。这一约定是对退出合作的条件和退出后双方如何处理、如何补偿的约定,而不是违约的规定,因此所谓人数的多少,水电费的使用等均不影响退出,更不存在“补偿金是附条件”的问题,需注意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补偿”而非“赔偿”,该约定是具有合作的投入及合作一方退出后另一方丧失了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无法继续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经济损失的考虑,该事实约定合情合理。

  法律依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双方签订《协议书》是有效协议,对此问题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在二审法庭上明确承认协议书有效,而且依据协议书已经向金水区法院提出起诉。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依据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第5条第1款、第2款约定,一方退出另乙方应支付_______万补偿。

  2、被答辩人二审有无新证据且能否改变对支付_______万元补偿的认定

  首先,被答辩人在二审期间并没有提交大量的新证据。被答辩人在二审提交的证据都是一审时已经提交了的证据。

  其次,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改变对支付_______万元补偿的认定。

  1、答辩人是否全面履行义务问题,是违约与否的问题,此问题只能判断是否违约,但是,需注意的是,以被答辩人名义的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公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取得,被答辩人在答辩人起诉前没有因任何违约问题向答辩人提出任何异议。事实上,合作的根本目的是取得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该目的已经达到,因此,不存在答辩人违约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补偿”而非“赔偿”,因此补偿100万元与是否违约无关。

  2、被答辩人提出的补偿金是附条件的不能成立。约定十分明确,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内,允许乙方(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无理由退出……甲方出_______万元给乙方经济补偿,这是不附条件的。至于说“安全评价师、所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档案归甲方”等,是属于答辩人的权利,该问题和所谓水电费、办公场地费、工资三金等、递减等问题属与答辩人起诉请求性质不同,可以一审时反诉,也可以另行起诉。但被答辩人一审没有反诉,按照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法院当然不予审理,但不能据此说法院判决错误。目前,被答辩人已经向法院单独起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处于审理之中。

  3、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使用其资质达_______个月”,纯属无视事实!_______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换证。也就是说答辩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自身有资质,上诉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才拿到新资质。也就是说,被答辩人拿到新资质的前一天,把答辩人赶了出来!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答辩人至今都没看到过一眼!而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上诉人发出自_______月_______日退出合作通知,上诉人认可退出合作,因此不存在递减问题。

  因此,被答辩人二审提出的证据不能改变对支付_______万元补偿的认定。

  三、本案不符合抗诉的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纠纷实质可以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如果一方在新资质证书取得后退出应不应补偿_______万;一部分是,如果退出如何处理,包括支付垫付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水电物业费用和支付办公场地费用、所有安全评价师、所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档案归属问题,_______万是否递减问题。第一部分已经通过答辩人起诉解决,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第二部分并不影响第一部分的认定,而第二部分,正是被答辩人申请抗诉的部分,被答辩人已经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抗诉规定,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不予抗诉。本案抗诉申请,一部分事实清楚,没有任何问题,一部分已经进入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此,答辩人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其抗诉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10

  答辩人:__

  住所地:__。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被答辩人、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涉案房屋,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权

  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即答辩人之父去世后,答辩人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与_办理了更名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权,并按月缴纳房租,在_年公房改制时,答辩人以其工龄及其配偶工龄抵了部分房款,并于同年的7月29日向所在单位即缴纳了房款_元,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涉案房屋是答辩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人与其妻子于_年九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而涉案房屋是在_年七月二十九日向缴纳了购房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一方同意单方无权处置财产。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杨秀云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以,答辩人在没有获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擅自处置涉案房屋,其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1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且按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______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______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12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______级伤残为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______=______个月(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______个月×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______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13

  答辩人: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__区路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____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____、____年_月_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_1年_月_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_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__年__月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14

  答辩人:____,女,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住______________。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0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15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____,男,汉族,_________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______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____,女,汉族,_________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______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___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_________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

  1、学员名单,

  2、约考回执,

  3、学员的证人证言,

  4、收据,

  5,教学日志。

  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______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16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答辩人马__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_______返还借款_______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马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_______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_______万元,被告_______出具了《欠条》。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__,借款人——被告_______。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_______万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_______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

  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_______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至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

  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__与被告_______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17

  答辩人: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______省______区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

  因原告______有限公司诉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要求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于法无据

  1.已完成的两项目,原告未开具发票并送达答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完全按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而是按双方形成的`交易习惯及相关财金制度的规定,先票后款。因此,原告主张自相应日期起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日期显示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______”《技术服务合同书》,实际为意向性合同,需要答辩人实际中标该项目后方可实施,且该合同并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署及日期,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答辩人未中标该项目,原告及答辩人均未针对该项目开展实质性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存在客观上的履行不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减至日万分之三以内较为合适

  如前所述,本案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这一约定严重违背了违约金设立的意义及功能,依法应予以调减。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18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系死者____之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日生,系死者____之母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系死者____之妻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系死者____之子

  因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_____)深罗法民_____(劳)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书,提出上诉,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违法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是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也不是排除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事由。因此,上诉人提出的.____违反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东莞市第_____人民法院(____)东_____法民_____初字第_____号判决书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本案无关。____驾驶公司车辆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上诉人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______年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酌定____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19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因被答辩人_____诉___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1、被答辩人_____与被继承人_____之间无收养关系。

  被答辩人自称其过继给_____做养子,无任何书面凭证,而法律也不承认新中国成立前嗣子的合法性。

  被答辩人虽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世时自称为养子并参加了葬礼,但事实上,_____多年来,被答辩人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且_____晚年时,被答辩人_____也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被继承人也不承认有这个养子。

  2、答辩人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理应继承_____的全部遗产。

  答辩人是被继承人依法经公证收养的养子,_____年来一直承担着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被继承人父母早已去世,又终生未娶,被继承人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其遗产应该由答辩人全部继承。

  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并根据我国民法典律的`有关规定,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纠纷答辩状20

  答辩人:济南____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____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____,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__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____、济南____仪表有限公司、山东____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____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__年6月30日。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____仪表有限公司、山东____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_____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