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答辩状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关于赡养纠纷的答辩状范例,欢迎阅读参考。
赡养纠纷答辩状范本一
答辩人:xxx,男,53岁,汉族,xx县xx镇xx村
2007年4月23日,被告刘付东收到齐河县人民法院宣章人民法庭送达的开庭传票及民事诉状副本。
现就原告刘其勤诉我赡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状如下:
一、被告xxx未分得原告刘其勤的家产,但对其尽了赡养义务;
在 80年代初期,农村地区盛行“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风尚。
由于我家生活困难,父亲刘其勤无法对我们兄弟三人提供生活保障,我遂在1980年结婚时将户口落到岳父母处,成为“入赘女婿”。
婚后,我与岳父母签定了遗产继承协议,约定我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其死亡后的遗产由我全部继承。
从此我与岳父母共同生活。
在20多年的时间里,岳父母的生活全部由我和我对象照顾(我对象是独生子女)。
80年代后期,我的两个弟弟长大成人,我参与了他们订婚、结婚的全过程并尽己之力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帮助。
但原告在分割家产时,考虑到我已与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家产分给其他两位被告,我未分得任何家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之规定以及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精神,我应当得到原告的一部分家产,但事实是我在继承遗产的未考虑之列,即原告非法剥夺了我的平等继承权。
虽然如此,毕竟我与原告是父子关系,“血浓于水”,我在婚后对原告仍尽了应尽的义务。
在我母亲2000年2月初四病故前,因原告劳动能力有限,我便在其需要时帮其耕地,以劳务形式给予扶助,村中居民均可作证。
近十年来,我不仅对原告进行劳务扶助,逢年过节时还送肉、酒等礼品。
尤其是最近三四年,我在物质扶助外又增加了100元的财物扶助,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条之规定,我对原告的付出符合尽赡养或扶助义务的情况。
二、我的家庭经济条件目前异常困难,无力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赡养条件;
十年前,我的岳父因病去世,我按人子之礼为其发丧、安葬。
2004年3月,应岳母要求,我为其在村西花10000余元盖了三间瓦房,供其单独生活;6月,我长女因病住院,花去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0000余元。
2005年6月,我的对象被查出肺癌,在一年多的治疗中,病情反复两次,不断恶化,花销达30000余元;2006年9月,我对象因病医治无效过世,葬礼花费4000余元。
2006年11月,我儿子结婚,彩礼、结婚费用共计40000余元。
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我因各类事项工支出12万余元,这些钱对一个只有靠耕地取得收入的农村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响应县里号召,我在责任田种上树后,我的耕地减少,家庭收入渠道随之变窄,生活条件限于自保。
三年来,家庭的各种变故使我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
为了度过难关,我借了大量外债。
加上外债的压力,本被告无法满足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时在生活上出现什么困难,我都会及时帮着解决。
但其在诉状中称我们对他不管不问,既不提供住处,又不提供赡养费,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首先,我们兄弟逢年过节送的礼品和财物解决了原告在生活上的困难,而且他自己有已承包出去的土地,每年可以获得千余元的承包费;其次,在无处住宿后,原告并没有聚集我们兄弟协商处理提供住宿一事,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一纸诉状告到人民法庭,令我们感到不解。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情理,本被告已对其尽了赡养义务却遭起诉,甚感意外。
鉴于我目前的经济条件,确实难令原告事事如愿。
恳请人民法庭适当考虑我所面临的困难处境,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xx法庭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赡养纠纷答辩状范本二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徐**的委托,就原告徐**诉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有退休金、复员费等经济来源,被告经济拮据。
据调查,原告目前每月的退休金有1160元,另有复员费每月600元,其配偶每月退休金1100元,另有劳务收入每月1000元。
不仅如此,原告及其配偶有两套房用于居住,另有两套房屋出租,每月有固定的租金收入,完全足以应付其晚年生活所需。
反观被告,其每月工资只有1808.34元,仅略高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其配偶的每月工资也仅有不到3000元,二人的财政情况已捉襟见肘。
与此同时,被告的儿子目前正在上大学,包括学费、生活费在内保守估计每年的支出就要超过10000元,被告的经济压力可见一斑。
二、被告身患慢性肾炎,需要长期治疗。
被告在2011年5月份被确诊为慢性肾炎,这类疾病需要长期的药物治疗,还有肺炎、高血压等,每个月仅药费就有至少500元,被告在她的余生中都将面对不菲的医疗费支出,这无疑给被告拮据的经济状况又一沉重的打击。
这不仅是对其生理上的折磨,也是精神上的煎熬。
三、被告已尽到赡养义务。
原告还有一个儿子即被告的弟弟从来不对家里做一点贡献,只知道一味的索取,反观被告虽然经济情况不佳,但还是尽量满足父母的物质需要。
原告曾经3次手术,其中2次是被告主动支付医疗并且日夜陪护;考虑到被告年事已高,出行不便,被告为其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代步;被告母亲的66岁寿宴也是其出钱筹办的;对弟弟一家,被告也做到仁至义尽,不仅帮弟弟还掉2万块赌债,照顾弟媳生产,为侄子侄女请家教等等,不胜枚举。
这只是这么多年的冰山一角,试问一个不孝的女儿能做到这样么?
百善孝为先,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被告也正是这样身体力行的,毫无疑问,她是一个合格的女儿,称职的姐姐。
判断赡养义务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以支付赡养费为标准,毕竟父母与子女的经济状况各有不同,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日趋完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和福利是有一定保障的,反而他们的子女在残酷的社会竞争中步履维艰。
假如被告收入可观,她会毫不犹豫地向原告支付赡养费,竭力改善原告的生活,让其安度晚年,然而,不幸的是,被告自顾不暇。
尽管如此,被告还是在能力范围之内,很好地履行了作为一个女儿的义务,不仅节衣缩食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她能“常回家看看”。
而这一切,被告的母亲即原告的配偶都看在眼里,她能体谅被告的现实情况,为什么原告即被告的父亲却不能呢?有鉴于此,望法院能从实际情况出发,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