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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状

时间:2024-09-28 08:05:37 起诉状

【集合】欠款起诉状15篇

欠款起诉状1

  原告:__,男,汉族,____年02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______,住址:__,联系电话:__。

  被告:西安__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总经理

  注册号:6101000__41

  住所地:__市高新区__路_乙__大厦17层

  联系电话:8____95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624.55元(以18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为准从20__年10月25日暂计算至20__年05月08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__年11月04日与西安市__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西安市__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陕西__工业有限责任公司__新厂区工程的"14#(仓库一)、15#(仓库二)、5#厂房、13#倒班楼室内600_600贴瓷地板砖、300_300贴瓷防滑地板砖、300_450贴瓷墙面砖、120_600贴瓷踢脚线及楼梯踏步贴瓷地砖"施工工作由原告组织包工队进行承包施工。另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总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待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

  截止20__年10月25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双方于当日进行了工程量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内结算总价为422317.90元,合同外完成工程结算总额为14410.00元,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为436727.90元。现本案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半年之久,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188000.00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

  由于西安市__建筑工程公司于20__年07月0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__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发生变更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应当由被告西安__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及该欠款从20__年10月25日至20__年05月08日利息5624.55元的义务。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2.工程量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被告工商档案信息复印件一份。

欠款起诉状2

  原告:张--,男,汉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XXXX区--街8号,现住XXXX区--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郑--,男,汉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

  被告:郑--,女,汉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

  被告:郑--,男,汉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60万元,被告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0日,被告郑--、郑--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欠款起诉状3

  原告:胡启华,男,出生年月日,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__中街__号

  电话:______

  被告:北京市某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大厦__座__室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左俊伟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64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0月份,原告向被告出售砂石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供货后长期欠款,累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46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并判如诉请。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年__月__日

欠款起诉状4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某某给付欠款本金壹佰万元整(¥1000 000.00元)。

  2、给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某某于 年 月 日,给我出具了1000 000万元欠条一枚,并约定还款日期为 年 月 日。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欠款本金1000 0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某某某人民法院

  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欠条复印件一枚

  起诉人:

  年 月 日

欠款起诉状5

  原告:张xx,男,汉族,1xxx年5月5日出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xx街x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xx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郑xx,男,汉族,1xx1年x月2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贴心★)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郑xx,女,汉族,1xxx年x月1x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郑xx,男,汉族,1xx5年x月1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xx、郑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0万元,被告郑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3月10日,被告郑xx、郑xx向原告借款x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xxx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x3.0x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xx。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欠款起诉状6

  原告: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住址:____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住址: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债务人__________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__________偿还原告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起诉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欠款起诉状7

  原告:张xx,男,汉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 泰安市泰山区xx街8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xx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郑xx,男,汉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1080xxxx

  被告:郑xx,女,汉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70817xxxx

  被告:郑xx,男,汉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850901xxxx 电话:1361538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xx、郑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60万元,被告郑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0日,被告郑xx、郑xx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xxx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xx。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 xx月 xx日

欠款起诉状8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xx,女,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女,略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xxx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做出的(20xx)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20xx)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诉争房屋”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国务院20xx年5月11日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规定,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该法律适用错误。庭审中已查明20xx年10月8日,上诉人申请按揭贷款30万元,付清了诉争屋全部购房款,20xx年4月15日上诉人与开发商福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诉争房的交房手续,,说明上诉人已付清该房屋全部购房款,该诉争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上诉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见。即使适用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也只说明上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说明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更不会因此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20xx)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于诉争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出后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该条款属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且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附生效条件的。

  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诉争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尚未成就,故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而结合该条款全部文字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只是对于双方的履行手续和工作日做相应的补充约定,并未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做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因此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另外,从房屋买卖合同整体内容来评判,该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只是就双方合同的履行责任做进一步具体明确的约定,买卖双方对于房屋产权及交房责任在第三章违约责任当中已做具体约定,不需再另设限制性条款。即使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当天交纳定金1万元以后未按合同约定的20xx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遂于20xx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发函通知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但被上诉人没有支付定金,该事实已得到一审法院认。合同不履行属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认定合同条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符合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20xx)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则于法无据。”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第十八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被上诉人在交付1万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义务,说明被上诉人擅自变更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定金数额为51万元,违约金的数额等于定金数额也应为51万元。定金数额仅作为双方确认违约金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应适用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而非适用定金有关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实际定金数额1万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按照实际交付定金数额1万元来赔偿也是无法补偿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即没有考虑上诉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未考虑因被上诉人迟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时间福州房价打折降价而给上诉人造成的房价下跌损失。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预期获利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购房总价103万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依照双方买卖经纪合同中二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自20xx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诉人20xx年9月19日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时止应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上诉人支付滞纳金27810元。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实,特上诉来贵院,请依法裁判。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欠款起诉状9

  原告:x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住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系xx旅馆负责人,联系电话:

  被告:x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住xxxx,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装费共计4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xx委托被告杨xxx为其寻找进行石膏墙安装的人员。20xx年11月7日,原告经被告杨xxx介绍同意为被告李xx所负责的xxx旅馆进行石膏隔墙的安装。在进行安装之前,原告通过被告杨xxx同被告李xx协商先预付一部分款项,待安装完毕之后将剩余款项付清。被告杨xxxx在11月8日支付了预付款之后,于11月12日支付xxx0元,11月15日支付3000元,之后就拒绝再支付剩余款项。11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杨xxxx量面积进行决算,被告杨xxxx不但不予理会,还纠集其他人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拨打110,经过民警的调解,被告杨xxxx同意支付一切因原告被殴打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并在一周内付清所欠的。劳务费。被告杨xxxx于当场支付医疗费700元后,于12月4日同原告丈量了干活的面积,由此得出原告所安装石膏墙的面积为274.52平方米,安装费为15373.12元,医药费共计1069.20元。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剩余的欠款为4000元,由被告人杨xxx支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的欠款4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二被告进石膏墙的.安装,实质上在原告与被告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享有法定的权利,被告李xx最为雇佣方,被告杨xxxx作为直接负责人拖欠安装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决为盼。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欠款起诉状10

  法定代表人:李x

  住所:xx市xx路xx号。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xx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严x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xxx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x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xx年6月18日,经xx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x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x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20x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欠款起诉状11

  原告: ,男, 年 月 日生, 族,住址: 市 区 路 号 室,联系方式:

  被告: ,男, 年 月 日生, 族,住址: 市 区 路 号 室。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至 年 月 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 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合同为证);

欠款起诉状12

  上诉人,男,43岁,汉族,乌海人,个体户,现住查布石膏工业园区,联系方式:13904737696

  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创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苏怀忠,职务总经理,联系方式:13294899798上诉人不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xx)鄂托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xx)鄂托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审判决对这一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3月6日发布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布工业开发区的会议纪要》(【20xx】3号)和《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内蒙古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开发区的决定》(鄂党字【20xx】14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在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开发区建立石膏加工

  企业,进行石膏加工和销售,并缴纳了相关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与征收款等费用),也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反诉人在自己场内建有厂房两间,并且整个场子有围墙环绕。

  对于这个事实,即使上诉人在庭审中反复提及,并且出示公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加以证明,原审判决对公证书的效力也予以采信,但是为什么原审判决为什么不对上诉人的财产权属进行审查?原审判决应当确认被破坏的财产属于上诉人所有的事实没有确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20xx年10月2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车辆强行把上诉人的围墙推倒,并且把上诉人的厂房、财物全部损坏,造成了1497463.75元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当天就已经通过110报警,为了保护财产和人员不受继续侵害,上诉人将被上诉人实施侵权的工具留在侵权地点,同时等待公安部门处理。

  对于这一事实,原审判决应当依法查明被上诉人为什么推到上诉人的围墙,拆除上诉人的库房,被上诉人辩称是因为有所谓的施工合同,那么原审法院也应当查明被上诉人的施工合同的方位、四至以及范围,这些案件事实都不查明,原审判决如何就能够确认被上诉人所谓的施工合同就包括上诉人的厂区?原审判决仅凭上诉人扣留被上诉人机械的事实就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样的认定实在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大相径庭。

  第三、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的报案材料竟然以“未经鉴定、情况反映不明、原告不认可”为由,不予采信,首先,上诉人对于原审法

  院这一认定有异议,该证据材料是否鉴定是由被上诉人提出,或者原审法院认为必要可以依职权提出鉴定,被上诉人不提出鉴定,原审法院又不依职权主动鉴定,难道由上诉人自己提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吗?其次:该证据是在被上诉人破坏上诉人的财产的时候,上诉人报案的证据,难道上诉人胆敢报假案吗?对于该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原审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并且对立的进行判断,不应当以原告是否认可为由,确定是否采信证据,况且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应当认定该证据为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原审法院认为占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所有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吗,占有权属于用益物权,而所有权属于完全物权,当用益物权侵犯完全物权的时候,保护的是用益物权,这符合法律常识吗?

  第二、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报警,并且扣留其不法侵害工具交由警察处理的私力救济,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警察部门是否立案,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原审判决把《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原审判决并没有明确列明适用的是该法律的.那个条款,没有明确详细法律条文条、款、项的法律依据不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另外,如果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对于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侵占,那么这种情形显然是不存在的,如果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是对占有人对占有的妨害,那么根据立法原意,上诉人认为对占有人的占有造成的侵权,进行正当防卫不属于对占有行为的妨害,而是对占有行为侵害上诉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救济手段,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正当行为,故,原审判决适用该法律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无视上诉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被被上诉人违法侵害的客观事实,无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呈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x.x

欠款起诉状13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族,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______元及利息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______有限公司分别签定《____________设备施工合作合同》与《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______地区的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及系统维护。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确认______工程款为______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确认______工程款为______元,合计总价款为______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给付______合同部分工程款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给付______合同部分工程款______元,剩余工程款______元至今未付。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欠款起诉状14

  原告:张,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址:xx市泰山区xx街8号,现住xx市岱岳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

  被告:郑,男,汉族,1961年8月2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

  被告:郑,女,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

  被告:郑,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10日,被告郑、郑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xx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欠款起诉状15

  原告:张xx,男,汉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 xx市泰山区xx街8号,现住xx市岱岳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

  被告:郑xx,男,汉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xx

  被告:郑xx,女,汉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xx

  被告:郑xx,男,汉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xx电话: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60万元,被告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10日,被告郑、郑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xx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 月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