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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阐明的评估依据包括

时间:2024-08-06 09:52:24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阐明的评估依据包括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那么你知道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阐明的评估依据包括什么吗?以下是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阐明的评估依据,欢迎查看阅读!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阐明的评估依据包括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阐明的评估依据【1】

  评估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金融、税收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二)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8、《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9、《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总则【2】

  一、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遵循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后,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和委托方出具的涉及该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结论、说明及各类备查文件等内容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及编制格式;

  评估机构在具体项目的操作中,其工作范围和深度并不限于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及相关附件构成。

  五、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的,可结合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相应的内容。

  六、资产评估活动应充分体现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陈述不得带有任何诱导、恭维和推荐性的陈述,评估报告书正文不得出现评估机构的介绍性内容。

  七、资产评估报告的数据一般均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资产评估报告应用中文撰写打印,如需出具外文评估报告,外文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果应与中文报告一致,并须在评估报告中注明以中文报告为准。

  八、凡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订,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评估报告封面要求【3】

  (一)评估说明封面应载明下列内容

  1.(评估项目名称)资产评估说明;

  2.评估报告书编号;

  3.评估机构名称;

  4.评估报告书提出时间;

  5.评估说明如分册装订,应在封面上注明共几册此册为第几册。

  (二)评估说明目录

  1.目录应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的起止页号,评估说明每一页页码标注应与目录相符;

  2.评估说明中收录的备查文件或资料的复印件,须统一标注页码(原文件或资料的页码可以保留)。

  声明应写明评估说明仅供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三)《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由下列内容构成:

  1.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

  2.关于评估目的的说明;

  3.关于评估范围的说明;

  4.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5.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6.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的说明;

  7.资料清单;

  (四)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本内容:

  1.企业名称及简称、注册地址及总部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股份企业设立重组情况或拟进行的重组情况;

  3.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4.近3年来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已经审计或正在进行审计的,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

  5.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年实际生产量、销售量,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的地位,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6.形成企业主要生产能力的状况,正在或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简况;

  7.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优惠,生产经营的优势分析、各种因素的风险。

  (五)关于评估目的说明

  1.说明评估目的及与评估目的对应经济行为的进展状况,评估目的实现后预计产生的影响;

  2.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载明批件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并收录于评估说明附录的资料清单之中。

  (六)关于评估范围的说明

  1.说明需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具体资产范围,明确载明需要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的类型、账面金额及资产状况;

  2.对于租赁或特许使用的资产以及没有会计记录的无形资产应特别说明;

  3.如在评估目的实现前有不同的资产占有者,应列表载明各资产占用者待评估资产的类型、账面金额等。

  (七)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1.明确所选取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表述为:#215;#215;#215;#215;年#215;#215;月#215;#215;日;

  2.适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其合理性,如评估基准日受特定的经济行为文件所约束,应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八)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1.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有责任写明所有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如委托评估的资产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应说明曾经进行的评估情况和调账情况;

  3.如存在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应逐一介绍;

  4.对存在的抵押、质押、担保及其它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应说明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的关系。

  (九)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的说明

  资产委托方和占有方须应对本企业因进行资产评估而组织开展的资产及负债清查的情况和结果作出说明,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及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产权状况,实物资产分布地点及特点;

  2.清查工作的组织,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3.清查核实所采取的措施,待处理、待报废,高、精、尖设备和特殊建筑物以及毁损、变质存货检测、鉴定的情况;

  4.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呆坏账、无需偿付的负债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5.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问题进行账务调整的情况,并列示调整前后比较表。

  (十)资料清单

  列示资产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名称,主要包括:

  1.资产评估、清查登记表(由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2.资产与负债清查结果;

  3.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4.会计报表;

  5.产权证明文件;

  6.重大合同、协议等;

  7.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8.其他与评估资产相关的资料。

  资产评估报告书封面的基本内容有哪些【4】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