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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案例

时间:2024-08-06 09:52:05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案例

  某某单位:

资产评估报告案例

  我们接受贵方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某某委估资产的公开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 评估基准日 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的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名称:某某某

  产权持有者: 某某某

  注册地址:某某

  注册资本:20万元

  经济性质: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经营范围: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变化情况;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资源发现辖区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性收费等;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林业工作总站委托的其它工作。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委托方主管部门及其他与本次评估目的有关各方。

  二、评估目的

  确定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价值,为委托方拟处置委估资产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为某某某拥有的实物资产,仅包括房屋建筑物,不包括估价对象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1年3月8日。

  该基准日能良好地反映资产状况,符合本次评估目的。经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该日期为评估基准日。

  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及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5.《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6.《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

  7.《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8.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准则》;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准则》;

  6、《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准则》

  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三)行为依据

  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四)产权依据

  1.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五)取价依据

  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2.委托单位提供的房屋建(构)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

  3.委托单位提供的被评估房屋建筑物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建筑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6.建设部颁发的[1992]579号《城市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

  7.吉林省2002颁发的建设单位综合收费标准;

  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实物量定额(2000);

  9.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单位估价表(2004);

  1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参考价目表(2001);

  11.集安市201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12.吉林省2011年3月收集到的同时期市场交易价格信息;

  13.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14.现场实际考察记录;

  15.建筑物使用年限和最低残值的标准;

  16.其他相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法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乘以综合成新率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八、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的时间为2011年3月8日-3月10日,分别为接受委托,资产清查,现场勘察,收集资料,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撰写评估报告,提交报告等。

  1.接受委托: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及对象,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方案;

  2.资产清查:指导产权持有者清查资产,并收集准备资料,检查处置资产与验证有关资料;

  3.评定估算:现场检测与鉴定,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具体计算;

  4.评估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并进行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说明与报告,进行内部复核;

  5.提交报告:三级复核无误后,正式向委托方提交报告。

  九、评估假设

  1.对于本评估报告中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描述或法律事项(包括其权属或负担性限制等),评估人员按准则要求进行了一般性的调查。除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以外,假定评估过程中所委估资产的权属性良好和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2.除本评估报告已有的披露以外,对于本评估报告中价值估算所依据的资产使用方式所需由有关地方、国家政府机构签发的一切执照、使用许可证、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性、行政性授权文件假定已经或随时获得更新;

  3.除在评估报告中已有揭示以外,假定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完全遵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性有关的法律、法规;

  4.本公司和评估人员对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没有义务就基准日后发生的事项或情况修正我们的评估报告;

  5.假设产权持有者对有关的资产所做的一切改良是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条款和有关上级主管机构在其他法律、规划或工程等方面规定的;

  6.假设本评估目的行为能够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并能够实现;

  7.假设评估报告使用者能详细了解本评估报告假设条件、限制条件和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影响,能够依据本评估报告做出正确的决定;

  8.假设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9.假设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不改变用途仍持续使用。

  十、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1年3月8日,某某某委托评估的相关资产评估值为 8.16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1年3月8日

  被评估单位:某某某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1

-

-

-

 

2

7.54

8.16

0.62

8.26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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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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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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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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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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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54

8.16

0.62

8.2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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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7.54

8.16

0.62

8.2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与被评估的资产、负债相关的资料等由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应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产权持有者向我们提供了委评资产的产权证明及相关说明。按照评估业务约定书及有关文件规定,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应对其所提供委评资产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报告仅对委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定估算,不对委评资产的产权归属做出实质性判断。本报告使用方应自行核对和鉴别委托方的产权证明原件,以确定委评资产的产权归属。

  3、本报告书专供委托人使用,并为本报告所列目的而作,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所不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在公开媒体发表。

  4.本次参评的房屋建筑物,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标明该土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故本次评估对象不包括该部分土地使用权,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报告书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使用,用于其他目的和用途无效。

  2.本评估报告专供委托人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3.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评估报告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委托方权力部门确定后发生法律效力。

  5.按现行规定,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即从2011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8日)实现时,可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进行必要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签发日期为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法 定 代 表 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辽宁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

  1. 评估项目参加人员名单;

  2. 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4.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5. 业务约定书;

  6. 资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承诺函;

  7.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8.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资产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