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托代理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下面是仲裁委托代理协议书,欢迎参阅!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律师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XX律师、XX律师作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委托事项
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调查、了解有关甲方与XX纠纷的解决方案以及提起、进行并完成甲方与XX的仲裁活动。
三、委托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1、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出庭参加仲裁
3、参加调解工作
4、拟定有关解决纠纷的方案
5、查阅、复制并保留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或甲方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五、代理费的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XX元,支付方式为: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八、其它约定: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