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仲裁申请书
导语:关于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这是的核心内容,也是仲裁机构审理的对象和依据。下面YJBYS云范文为您推荐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X,男,汉族,20XX年4月5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XX路19号。
被申请人:合肥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XX开发区xx工业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XXXXX。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月*10.5个月)×2倍=262500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度第一、二季度奖金2万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2500÷21.75)元/天×(5天/年×3年)天×3倍=25862元;
四、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失业等手续。
事实和理由:
申请20XX年6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XX年5月调入公司销售管理部任经理助理职务,20XX年1月任商务主管工作,20XX年7月之后任营销部副经理职务。申请人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加年终奖。20XX年度的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四季度奖金为4万元,年终奖为5万元,平均每月工资为12500元。20XX年6月申请人因事向被申请人请假,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请假期间申请人仍严格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要求进行审核业务报表等工作。20XX年1月1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施实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0XX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莫名在合肥晚报上刊登了一个《公告》以申请人请假期间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请人理论,被申请人对此未作解释。另被申请人扣发了申请人20XX年第1、2季度的奖金2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第一、二季度的奖金。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求裁如所请为感!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女,20XX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XX年3月和20XX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XX年3月19日到期。20XX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XX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电话: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xxxxx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9月8日
到2011年10月9日双倍工资计20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和201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
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年终奖2750元。合计金额:22497.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09月0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直至10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11-09-08日到2011-10-09日工资计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9元(一年半)。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
实收工资的20%共计1650元。
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75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20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
此致
xx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