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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经济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4-07-11 23:34:41 仲裁申请书

济宁经济仲裁申请书

  不同仲裁类型的仲裁申请书的写法有所不同。那么,经济仲裁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关于济宁的经济仲裁申请书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济宁经济仲裁申请书

  经济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诉方:××县××镇××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牛××,村长

  被诉方:××县××厂,地址:××县城关镇东方红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南××,厂长

  案由:被诉方单方终止合同。

  请求事项:

  (一)继续履行协议;

  (二)赔偿申诉方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年5月5日,申诉方与被诉方签订“联办淀粉厂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厂。

  申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一,被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二,投产后利润也按投资比例分成。

  协议书第 12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信守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

  任何一方终止协议,一切后果由提出终止协议方负责。” (见附件2)

  双方于20××年5月筹建施工。

  申诉方与被诉方各投资10万元,计划20××年元月底建成投产。

  不料被诉方20××年8月突然提出:“经请示县经计委,不再给淀粉厂投资”(见附件3),为此,申诉方数次找被诉方协商,同时主动向县经计委申明情况,希望督促被诉方履约。

  但被诉方竟不予理会,公然单方终止协议,不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还无理要求申诉方承担被诉方全部投资款项。

  不仅如此,被诉方还背着申诉方函告县电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电补贴,故意给筹建工作设置障碍。

  申诉方多次规劝其继续履行协议,但被诉方却根本听不进去,置经济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不顾,一直奉行违法行为。

  申诉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

  申诉方:××镇××村民委员会(印)

  20××年4月1日

  经济仲裁申请书格式

  (一)标题

  首页居中写“仲裁申请书”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三)案由

  概括写明因为何事申请仲裁。

  (四)仲裁请求

  写明申请仲裁的具体事项、要求达到的最终目的。

  (五)事实和理由

  要求概括叙述经济纠纷的事实经过,说明请求仲裁的法律依据,指出有关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六)尾部

  尾部的内容包括:呈送仲裁机构名称,按信函格式写“此致”“×××仲裁委员会”;署名、签章和日期;

  附件包括:(1)本仲裁申请书×份;(2)书证×份;(3)物证×份;(4)证人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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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济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委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本委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委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辖权。

  第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委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本委作出决定或者本委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委的受理范围。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向本委递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按照本委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仲裁费用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委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不预交案件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二条 本委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