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 陈新山。男。1956年1月30日。汉族。系XX省XX泰豪通信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公司)物流部搬运工。住XX省XX市衡祁路78号。
(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1)联系电话:。
申诉人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衡中法民一综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有新的证据,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1、请求判决泰豪公司自20**年5月到20**年6月止因违法辞退而造成申诉人的工资损失并加付25 %的赔偿费用;
2、请求判决泰豪公司支付申诉人因工伤住院的费用;
3、请求判决泰豪公司支付申诉人自20**年6月起20**年4月止每周星期六加班的加班工资;
4、请求判决泰豪公司支付申诉人工伤住院的伙食补助费。
事 实 与 理 由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 衡中法民一综字笫133号民事判决书断章取义违背申诉人的真实意愿,不为人民服务,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官完全清楚知道在长达两年之久泰豪公司未发放申诉人生活费之下泰豪公司违反《劳动法》、制造陷阱、乘人之危、伪造申诉人的辞职报告,剥夺申诉人劳动的权力,强迫申诉人自负工伤住院治疗的费用,恶意拖欠因违法辞退而造成劳动者申诉人的工资损失。
所谓协议是在违背申诉人真实意愿之下签订的:既然该判决书中判决泰豪公司上诉提出辞退陈新山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泰豪公司违法辞退应当支付因违法辞退而造成申诉人工资损失并加付 25 %的赔偿费用至本案终结止 ,而不是一审辩论终结止; 该判决书中判决申诉人自负因工负伤住院的医疗费用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申诉人因工负伤二期治疗要开刀取出内固定,在例行检查时,血糖过高,主治医生说并且写有证明,开刀前、后都要将血糖降至正常值,不然就会引起大量内出血,是与治疗工伤分割不开的、必要的治疗,这是最基本的医疗常识,即使是降糖药品也只是646元,总费用是4543.27元 ,总费用单上按医保自费是312.32元,工伤自费未报销部分却是2243.27元。
该判决书没有依法判决申诉人自20**年6月止20**年4月每周星期六加班的加班工资,泰豪公司自20**年6月止20**年12曰底该时段全公司的员工都在正常上班, 都在加班, 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条,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二,在岗的不敢为申诉人证明,谁敢得罪顶头上司,都怕丢掉饭琬,下岗的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也不起作用;泰豪公司亦不能反证申诉人自20**年6月止20**年4月24日每周星期六沒有加班的真实证据。
申诉人20**年9月止10月第一次因工伤住院和第二次工伤住院至本案起诉时都沒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起诉(追加诉讼)时间为20**年11月8日,申诉人自出院后就向泰豪公司索要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泰豪公司以沒有先例为由断然拒绝支付,故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依法判付。
此 致
申 诉 人 :陈**
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