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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

时间:2024-07-11 21:13:23 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集合)

民事申诉状1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2)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xxx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xxx0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xx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x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14390.25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47006225x3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9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xxx0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x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xxx2)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民事申诉状2

  申诉人(原审原告):____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____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____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____工贸公司

  地址:____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____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19____年2月16日__字__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__字__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____工贸公司于____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____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300吨,每吨价格1850元,总货款55.5万元人民币。

  同年12月29日,申诉人将一张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

  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____年1月14日,申诉人向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____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19____年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

  但判决书生效后,____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____工贸公司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建筑安装公司(盖章)

  20____年3月29日

民事申诉状3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______区___1___号。身份证号码:___10。电话 。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___年___月___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______区号,身份证号:___10。

  申诉事项:

  对重庆市___区人民法院(___1)___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___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

  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为___00元

  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___年12月12日签订《欠条含协议》,约定被申诉人在___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诉人人民币共计______300元,除了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3___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诉人实际尚欠申诉人债务数额为___00元。

  2、被申诉人保留的那份《欠条含协议》中欠款数额涂改及捺指纹均系被申诉人所为,其单方涂改欠款金额对申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诉人仍应按照申诉人那份协议载明的数额______300元为准。

  (二)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与被申诉人系朋友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仅凭其证言就认定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系被申诉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认识申诉人,二审开庭时,在被申诉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认出申诉人,咬定认识申诉人。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对明显与被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直接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

  按照证人和被申诉人的说法,申诉人的车(以申诉人之子______名义上户挂靠)是卖给了。那就意味着,如果承认自己没付钱给申诉人(或),那么,就应该向申诉人(或)支付购车款;否则,其应该将车返还给申诉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给申诉人(或),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车款或返还车辆之义务。可见,是否支付购车款,不但对被申诉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也对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审法院仅以凭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之证人证言就认定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3、卖车协议不等于支付车款,与签订《卖车协议》不是认定已支付购车款的充分依据

  《卖车协议》确系申诉人之子应之要求,在协议上签字的。该协议是被申诉人拿着一份写好的协议,找签字的。但《卖车协议》只是证明与之间存在买卖协议关系,同意将被申诉人占有的渝Β号货车卖给,但该协议不能证明将购车款已经支付给申诉人或,买卖协议不是付款凭证。

  4、被申诉人与均陈述已经购车款支付给了申诉人,除了没有书面证据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和说法,分两次将购车款2______00元支付给了申诉人,明显不合常理。与申诉人和素不相识,没有起码的信任,既然购车要与签订书面协议,其如果真的给申诉人"支付"购车款,那为什么不要求申诉人给其出个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下付款的书面凭据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预见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凭证的风险。日常生活中,人们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条的,不要说付款几万元需要收款人开具收条,就是几百几千块的款项,开具收条也是司空见惯;不要说陌生人之间的付款需要有书面凭据,就是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对较大额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说法明显不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无书面凭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已经支付给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

  1、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本案中,认定认定已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______00元违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审判实践,有些事实的证据是有特殊要求的,仅凭证人证言是不能认定的。比如说借款,没有借条、收条、打款凭据,仅有证人陈述是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的;没有结婚证、结婚档案、户口登记簿等材料,就是找1万个人证实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认定某某确实已婚。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______00元,那法院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按照证据规则,判决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原一审判决对此判定是准确的),然而蹊跷的是,二审法院不管不顾被申诉人的证据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认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2、二审法院给司法实践认定事实标准开启了恶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只要是找证人证实某人已经支付欠,就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除,那现实中谁还该借给别人钱?因为只要找几个证人作伪证(谁还没个三朋四友?即便没有,花钱找几个总可以吧?)不论是多大数额的债务都可以一笔勾销;同理,某人要想让别人给自己还钱,随便找几个证人陈述说某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借给对方几万块钱,法院就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吗?如若真是这样,我们这个社会将会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谁都无法预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维护社会正义,反而在制造混乱,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对证言采信标准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

  在与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上诉案(___1渝一中法民终字)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除了提交一份协议之外,还申请本村几位村民作证(几位村民均认识与,均与与无利害关系),证实自己曾当着几个证人、等人的面,将购房款3___00元交给自己的幺爸(父亲),但没有出具收条。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所辩称已经购房款交给事实,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故对其已付购房款的说法不采信。

  而本案中,被申诉人举示的证人证言可信度远没有___1渝一中法民终字号案中证人证言高,但二审法院依然采信。不知道是___1渝一中法民终字号案法官太保守,还是本案二审法官太前卫。同一法院,对同样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诉人要问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做出的判决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又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实为不公。恳请人民检察院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法律监督之责,对本案错误判决予以抗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申诉状4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XX县XX镇XX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XX县XX镇XX居委会XX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

  第5、1、1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_________________“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_________________“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年)3、5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摩托车motorcycle”: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轻便摩托车moped”: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申诉状5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民事申诉状6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扩展阅读】

  如何书写“民事起诉状”?

  (1)标题。须注明为《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有两种情形:一为自然人的,一为法人的。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原告就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如图一。当事人是法人时,原告应写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委托有代理人,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如图二。原告在写明自身情况的同时,还要写明被告的情况。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与住址或所在地。

  (3)诉讼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如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例如下图所示。

  (4)事实与理由。提出诉讼请求后,就要为其请求提供充足的依据。首先是摆事实。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如下图一红色框中那部分)。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如下图二红色框中那部分)。

  (5)受诉法院。根据法院管辖、民事起诉状要写明受诉法院。

  (6)落款。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民事起诉状的递交时间。

  (7)附件。须说明本诉状副本份数、证据份数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数。

民事申诉状7

  民事申诉状的结构与民事再审申请书的结构相同

  民事再审申请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编号、终审法院名称。一般可以这样表述: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的于××××年×月×日的(19×× )第××号一审(或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二)正文

  是再审申请的关键,主要由申请事项及事实和理由部分构成,申请事项一般是要求重新 审理。事实和理由是再审申请是否能得以支持的关键,根据上述提起再审的法律规定,申 请人一定要把一审、二审的审理情况介绍清楚。新证据的发现,新证据的提供,终审法院适 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律程序,审判人员有徇私行为。

  (三)尾部

  依次写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称、审请人名称、审请日期并在附项中列清一审、二审 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有关证据的份数。

  四注意事项

  针对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不同,因 切合法律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同的再审条件,有的放矢地写清法律事实和理 由。

  时效性。由于法律对再审申请有时效限制,所以再审申请书应尽早制作,以免殆误机会。

  民事申诉状稿

  X事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申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民事申诉状8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xx)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xx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申诉状9

  申诉人: xx。男。1956年1月30日。汉族。系XX省XX泰豪通信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公司)物流部搬运工。住XX省XX市衡祁路78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联系电话:。

  申诉人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衡中法民一综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有新的证据,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泰豪公司自20xx年5月到20xx年6月止因违法辞退而造成申诉人的工资损失并加付25 %的赔偿费用;

  2、请求判决泰豪公司支付申诉人因工伤住院的费用;

  3、请求判决泰豪公司支付申诉人自20xx年6月起20xx年4月止每周星期六加班的加班工资;

  4、请求判决泰豪公司支付申诉人工伤住院的伙食补助费。

  事实与理由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衡中法民一综字笫133号民事判决书断章取义违背申诉人的真实意愿,不为人民服务,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官完全清楚知道在长达两年之久泰豪公司未发放申诉人生活费之下泰豪公司违反《劳动法》、制造陷阱、乘人之危、伪造申诉人的辞职报告,剥夺申诉人劳动的权力,强迫申诉人自负工伤住院治疗的费用,恶意拖欠因违法辞退而造成劳动者申诉人的工资损失。

  所谓协议是在违背申诉人真实意愿之下签订的:既然该判决书中判决泰豪公司上诉提出辞退陈新山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泰豪公司违法辞退应当支付因违法辞退而造成申诉人工资损失并加付25 %的赔偿费用至本案终结止,而不是一审辩论终结止;该判决书中判决申诉人自负因工负伤住院的医疗费用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申诉人因工负伤二期治疗要开刀取出内固定,在例行检查时,血糖过高,主治医生说并且写有证明,开刀前、后都要将血糖降至正常值,不然就会引起大量内出血,是与治疗工伤分割不开的、必要的治疗,这是最基本的'医疗常识,即使是降糖药品也只是646元,总费用是4543.27元,总费用单上按医保自费是312.32元,工伤自费未报销部分却是2243.27元。

  该判决书没有依法判决申诉人自20xx年6月止20xx年4月每周星期六加班的加班工资,泰豪公司自20xx年6月止20xx年12曰底该时段全公司的员工都在正常上班,都在加班,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xx]33号)第6条,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二,在岗的不敢为申诉人证明,谁敢得罪顶头上司,都怕丢掉饭琬,下岗的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也不起作用;泰豪公司亦不能反证申诉人自20xx年6月止20xx年4月24日每周星期六沒有加班的真实证据。

  申诉人20xx年9月止10月第一次因工伤住院和第二次工伤住院至本案起诉时都沒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起诉(追加诉讼)时间为20xx年11月8日,申诉人自出院后就向泰豪公司索要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泰豪公司以沒有先例为由断然拒绝支付,故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依法判付。

此致

申诉人:陈xx

  20xx年4月26日

民事申诉状10

  (公民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

  申诉人因 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份;

  2.证据材料 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制作要点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一)标题:以“民事申诉状”或“申诉状”作标题

  (二)民事申诉人和对方当事的人基本情况

  1、民事申诉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

  2、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写明申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四)申诉请求:主要写明请求重新审理

  (五)申诉理由:这是申状中的核心部分。通常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引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驳,并写明请求再审的法律依据。

  (六)结尾: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附:

  起诉状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分割自己的侵权或者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书写起诉状告要求诉讼请求明确、证据充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起诉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 主体要合法。

  第三, 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 必须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 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时,应客观、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书写起诉状时不能用谩骂和人身攻击及其他污秽语言,以免矛盾激化。

  第六, 书写起诉状时,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在起诉状的最后,要签署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起诉日期。

民事申诉状11

  申诉人(原审被告):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 岁 族原籍 市

  现在 市 区 街 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市 厂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其中,皮夹克于 年 月 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 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 百货商店在____市 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 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 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诉状1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xxx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xxx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

  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

  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100.00元、精神抚慰金xxx00.00元等,共计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申诉状13

  申诉人:杨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居委会,系被害人杨洪武长子。

  申诉人:杨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洪武次子。

  申诉人:杨xx,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区××家属院,系被害人杨洪武之女。

  被申诉人:杨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居委会。

  被申诉人:朱xx,女,1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xx的妻子。

  被申诉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该镇镇长。

  被申诉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负责人:张胜武,该办公室主任

  申诉人于xxx8年11月18日收到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xxx8)济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诉人不服该裁定书及(xxx7)济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xxx7)济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审判,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xxx8)济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xxx7)济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xxx7)济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杨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诉人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78123.19元。

  申诉事实与理由

  关于刑事部分:

  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杨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显系量刑畸轻。

  1、xxx5年11月6日杨xx同杨洪武在学苑大街西留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杨xx故意破坏现场,将其驾驶的豫L20326号牌轿车及杨洪武骑的自行车予以移位,并伪造事故现场,该事实在公安侦查卷宗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笔录中有记载,被告人杨xx也签字予以确认。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系判决遗漏重要事实。

  2、杨xx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一直否认其交通肇事,称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驶的汽车上。庭审中又翻供,拒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认罪、悔罪表现。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系遗漏重要事实。

  3、原一、二审时杨xx向法庭举证其向济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纳了10万元事故保证金,认为其有赔偿的意愿,希望法院考虑该情节,原一、二审法院在刑事量刑时考虑了该情节对杨xx从轻量刑。但在终审宣判的前一天将该10万元事故保证金取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至今一年多该案分文未执行。杨xx将10万元事故保证金取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说明其没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杨xx有赔偿意愿对其予以酌定从轻量刑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对此事实申诉人向再审法院予以举证说明,但再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不予纠正,明显系错误判决。

  4、申诉人认为济源市公安局的尸体检验报告是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洪武肺气肿的鉴定是不客观、违法的鉴定结论。

  <1>、济源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在原一审开庭时鉴定人依法出庭经公诉人、辩护人、被申诉人及申诉人的质证,该尸检报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申诉人认为济源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是客观、公正、合法的鉴定结论。

  首先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韩子明不具备法医病理鉴定的资格,其无权对杨洪武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其次济源市人民医院病历载明:杨洪武入院时检查:……胸部对称、无畸形、无皮下气肿及骨擦音,两肺叩诊清音,呼吸音正常、无干湿性罗音……。济源市人民医院对杨洪武肺部检查的`病历记载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只字不提,却凭空捏造,毫无根据的认定杨洪武事故前就患有肺气肿,是杨洪武死亡的重要原因,该鉴定结论明显系鉴定人出于某些人为因素制造出的虚假鉴定。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遗漏重要事实。

  综上,申诉人认为杨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又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庭审中又翻供,拒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认罪、悔罪表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杨xx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三年为宜。

  关于民事部分:

  一、杨xx、朱xx、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的限额应当是80%,而不是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的70%。

  本案中杨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杨xx等人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非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的70%赔偿责任。

  二、、申诉人认为原审在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时适用xxx6年的统计数据,而计算护理费时却适用xxx5年的统计数据,护理费的适用标准明显错误。申诉人认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当同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一样适用xxx6年的统计数据,即二人护理费应当是21850.95×2=43701.90元。

  三、申诉人认为杨xx,朱xx,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人民政府,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78123.19元。护理费(21850.95×2=43701.90元)加上申诉人无异议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00903.99元。杨xx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数额是400903.99元×80%=320723.19元,扣除杨xx已支付的42600元,杨xx等4人应共同连带给付申诉人278123.19元。

  四、关于朱xx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依据。杨xx与朱xx系夫妻关系,杨xx驾驶豫L20326号牌机动车载朱xx一同从商业城回西留村家,系为家庭利益而开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朱xx对此事故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五、关于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依据。

  首先,豫L20326号牌机动车系商桥计生办所有的公车(见行车证),对于公车只有以公务性质才能使用,绝不允许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出租,出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发,商桥镇计生办也应参加保险,对豫L20326号牌机动车进行投保,在车辆发生事故时,能给受害人及时的赔偿,商桥镇计生办应作为而不作为存在过错。

  第三、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认为已将该车转让,而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也不成立。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两组证据与杨xx在公安阶段的多次供述及杨xx在法院执行阶段的笔录是矛盾的,不能证明其主张。况且根据《车辆报废标准》规定,豫L20326号牌机动车使用期为10年,该车1993年8月2日注册登记,商桥镇计生办转让该车时,该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豫L20326号牌机动车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因此说商桥镇计生办的转让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四、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桥镇计生办在转让车时,应当进行过户登记,但未办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规定豫L20326号牌机动车依旧是商桥镇计生办所有。况且在车辆的年检中也是商桥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进行盖章审车的。作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商桥镇计生办是商桥镇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由其法人商桥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且商桥镇人民政府也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人的责任。因此该两单位应当在肇事者杨xx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两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不予认定明显系判决错误。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对杨xx刑事量刑明显畸轻,民事部分判决错误,请省高法依法监督,对杨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民事部分改判为:四被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是80%,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与误工费计算标准一致,即适用xxx6年度河南省的统计数据,并判决朱xx,商桥镇人民政府、商桥镇计生办与杨xx共同连带承担278123.19元民事赔偿责任。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xx杨xx杨xx

  二0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申诉状14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民事申诉状范例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民事申诉状15

  (一)首部

  1、标题。以“民事申诉状”或以“申诉状”作为标题。

  2、民事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民事申诉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

  3、案件来源。写明申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申诉人因(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二)申诉请求

  申诉请求要求明确、具体。主要写明请求法院重新审理。

  (三)申诉理由

  这是申诉状中的核心部分,要求在说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充分阐述提出申诉的理由,实际上是对原生效的裁判提出反驳。但必须做到事实有据可证,无可辩驳,理由有法可依、无懈可击。通常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引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驳,并写明请求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尾部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五)附项

  写明“本状副本XX份、物证XX份、书证XX份。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