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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

时间:2024-07-11 21:12:29 申诉状

(合集)民事申诉状15篇

民事申诉状1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

  (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制作民事申诉状时,应注意:

  (1)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2)应针对生效裁判的错误予以集中反驳,并引用适当、正确的法律来证明、分析申诉论点,不可无的放矢,论而无据;

  (3)请求事项应合法合理

 相关知识

  民事案件申诉须知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六、申请再审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不作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七、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八、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九、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十、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请再审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请再审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十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十二、哪类民事再审案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1、因当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而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民事申诉状2

  (公民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

  申诉人因 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份;

  2.证据材料 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制作要点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一)标题:以“民事申诉状”或“申诉状”作标题

  (二)民事申诉人和对方当事的人基本情况

  1、民事申诉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

  2、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写明申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四)申诉请求:主要写明请求重新审理

  (五)申诉理由:这是申状中的`核心部分。通常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引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驳,并写明请求再审的法律依据。

  (六)结尾: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附:

  起诉状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分割自己的侵权或者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书写起诉状告要求诉讼请求明确、证据充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起诉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 主体要合法。

  第三, 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 必须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 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时,应客观、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书写起诉状时不能用谩骂和人身攻击及其他污秽语言,以免矛盾激化。

  第六, 书写起诉状时,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在起诉状的最后,要签署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起诉日期。

民事申诉状3

  (公民提起诉讼用)

  原告:姓名:___ 性别: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 性别: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起诉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__份

民事申诉状4

  [写作要点]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写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同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写作可以效仿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写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正文

  (1)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判决不复,提出申诉的态度。

  (2)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3)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写出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其他主要色证据线索。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经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针对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不同,因切合法律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同的再审条件,有的放矢地写清法律事实和理由。

  时效性。由于法律对再审申请有时效限制,所以再审申请书应尽早制作,以免殆误机会。

民事申诉状5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xx县蒋xx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工业区新桥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x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装载机起租日期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起租日期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x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20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所欠三个月租金,所欠三个月租金及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申诉状6

  申诉人(原审被告):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 岁 族原籍 市

  现在 市 区 街 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市 厂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其中,皮夹克于 年 月 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 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 百货商店在____市 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 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 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诉状7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xxx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xxx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

  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

  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100.00元、精神抚慰金xxx00.00元等,共计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申诉状8

  申诉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与吴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是吴雇工。事实证据如下: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是被申诉人吴雇工,因此对于陈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雇佣陈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与吴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与陈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民事申诉状9

  申诉人:杨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居委会,系被害人杨洪武长子。

  申诉人:杨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洪武次子。

  申诉人:杨xx,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区××家属院,系被害人杨洪武之女。

  被申诉人:杨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居委会。

  被申诉人:朱xx,女,1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xx的妻子。

  被申诉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该镇镇长。

  被申诉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负责人:张胜武,该办公室主任

  申诉人于xxx8年11月18日收到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xxx8)济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诉人不服该裁定书及(xxx7)济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xxx7)济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审判,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xxx8)济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xxx7)济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xxx7)济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杨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诉人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78123.19元。

  申诉事实与理由

  关于刑事部分:

  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杨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显系量刑畸轻。

  1、xxx5年11月6日杨xx同杨洪武在学苑大街西留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杨xx故意破坏现场,将其驾驶的豫L20326号牌轿车及杨洪武骑的自行车予以移位,并伪造事故现场,该事实在公安侦查卷宗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笔录中有记载,被告人杨xx也签字予以确认。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系判决遗漏重要事实。

  2、杨xx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一直否认其交通肇事,称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驶的汽车上。庭审中又翻供,拒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认罪、悔罪表现。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系遗漏重要事实。

  3、原一、二审时杨xx向法庭举证其向济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纳了10万元事故保证金,认为其有赔偿的意愿,希望法院考虑该情节,原一、二审法院在刑事量刑时考虑了该情节对杨xx从轻量刑。但在终审宣判的前一天将该10万元事故保证金取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至今一年多该案分文未执行。杨xx将10万元事故保证金取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说明其没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杨xx有赔偿意愿对其予以酌定从轻量刑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对此事实申诉人向再审法院予以举证说明,但再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不予纠正,明显系错误判决。

  4、申诉人认为济源市公安局的尸体检验报告是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洪武肺气肿的鉴定是不客观、违法的鉴定结论。

  <1>、济源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在原一审开庭时鉴定人依法出庭经公诉人、辩护人、被申诉人及申诉人的质证,该尸检报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申诉人认为济源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是客观、公正、合法的鉴定结论。

  首先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韩子明不具备法医病理鉴定的资格,其无权对杨洪武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其次济源市人民医院病历载明:杨洪武入院时检查:……胸部对称、无畸形、无皮下气肿及骨擦音,两肺叩诊清音,呼吸音正常、无干湿性罗音……。济源市人民医院对杨洪武肺部检查的病历记载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只字不提,却凭空捏造,毫无根据的认定杨洪武事故前就患有肺气肿,是杨洪武死亡的重要原因,该鉴定结论明显系鉴定人出于某些人为因素制造出的虚假鉴定。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遗漏重要事实。

  综上,申诉人认为杨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又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庭审中又翻供,拒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认罪、悔罪表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杨xx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三年为宜。

  关于民事部分:

  一、杨xx、朱xx、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的限额应当是80%,而不是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的70%。

  本案中杨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杨xx等人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非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的70%赔偿责任。

  二、、申诉人认为原审在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时适用xxx6年的统计数据,而计算护理费时却适用xxx5年的统计数据,护理费的适用标准明显错误。申诉人认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当同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一样适用xxx6年的统计数据,即二人护理费应当是21850.95×2=43701.90元。

  三、申诉人认为杨xx,朱xx,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人民政府,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78123.19元。护理费(21850.95×2=43701.90元)加上申诉人无异议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00903.99元。杨xx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数额是400903.99元×80%=320723.19元,扣除杨xx已支付的42600元,杨xx等4人应共同连带给付申诉人278123.19元。

  四、关于朱xx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依据。杨xx与朱xx系夫妻关系,杨xx驾驶豫L20326号牌机动车载朱xx一同从商业城回西留村家,系为家庭利益而开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朱xx对此事故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五、关于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依据。

  首先,豫L20326号牌机动车系商桥计生办所有的公车(见行车证),对于公车只有以公务性质才能使用,绝不允许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出租,出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发,商桥镇计生办也应参加保险,对豫L20326号牌机动车进行投保,在车辆发生事故时,能给受害人及时的赔偿,商桥镇计生办应作为而不作为存在过错。

  第三、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认为已将该车转让,而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也不成立。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两组证据与杨xx在公安阶段的多次供述及杨xx在法院执行阶段的笔录是矛盾的,不能证明其主张。况且根据《车辆报废标准》规定,豫L20326号牌机动车使用期为10年,该车1993年8月2日注册登记,商桥镇计生办转让该车时,该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豫L20326号牌机动车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因此说商桥镇计生办的转让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四、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桥镇计生办在转让车时,应当进行过户登记,但未办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规定豫L20326号牌机动车依旧是商桥镇计生办所有。况且在车辆的年检中也是商桥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进行盖章审车的。作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商桥镇计生办是商桥镇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由其法人商桥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且商桥镇人民政府也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人的责任。因此该两单位应当在肇事者杨xx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两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不予认定明显系判决错误。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对杨xx刑事量刑明显畸轻,民事部分判决错误,请省高法依法监督,对杨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民事部分改判为:四被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是80%,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与误工费计算标准一致,即适用xxx6年度河南省的统计数据,并判决朱xx,商桥镇人民政府、商桥镇计生办与杨xx共同连带承担278123.19元民事赔偿责任。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xx杨xx杨xx

  二0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申诉状10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2)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xxx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xxx0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xx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x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14390.25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47006225x3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9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xxx0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x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xxx2)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民事申诉状11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xx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xx网络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19xx)x字x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19xx)x字x号判决;

  2.退还货款xx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xx网络公司返还货款xx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硬件公司

  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民事申诉状12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xx)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xx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申诉状13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_____

  被申诉人:_____

  案由:_____

  请求事项: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

  _______________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状范本: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民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 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①案件来由。

  ②请求与理由。这是申诉状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诉状所提交的法院名称、申诉人姓名、盖章、申诉日期和附项。

民事申诉状14

  申诉人: xx。男。1956年1月30日。汉族。系XX省XX泰豪通信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公司)物流部搬运工。住XX省XX市衡祁路78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联系电话:。

  申诉人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衡中法民一综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有新的证据,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泰豪公司自20xx年5月到20xx年6月止因违法辞退而造成申诉人的工资损失并加付25 %的赔偿费用;

  2、请求判决泰豪公司支付申诉人因工伤住院的费用;

  3、请求判决泰豪公司支付申诉人自20xx年6月起20xx年4月止每周星期六加班的加班工资;

  4、请求判决泰豪公司支付申诉人工伤住院的伙食补助费。

  事实与理由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衡中法民一综字笫133号民事判决书断章取义违背申诉人的真实意愿,不为人民服务,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官完全清楚知道在长达两年之久泰豪公司未发放申诉人生活费之下泰豪公司违反《劳动法》、制造陷阱、乘人之危、伪造申诉人的辞职报告,剥夺申诉人劳动的权力,强迫申诉人自负工伤住院治疗的费用,恶意拖欠因违法辞退而造成劳动者申诉人的`工资损失。

  所谓协议是在违背申诉人真实意愿之下签订的:既然该判决书中判决泰豪公司上诉提出辞退陈新山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泰豪公司违法辞退应当支付因违法辞退而造成申诉人工资损失并加付25 %的赔偿费用至本案终结止,而不是一审辩论终结止;该判决书中判决申诉人自负因工负伤住院的医疗费用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申诉人因工负伤二期治疗要开刀取出内固定,在例行检查时,血糖过高,主治医生说并且写有证明,开刀前、后都要将血糖降至正常值,不然就会引起大量内出血,是与治疗工伤分割不开的、必要的治疗,这是最基本的医疗常识,即使是降糖药品也只是646元,总费用是4543.27元,总费用单上按医保自费是312.32元,工伤自费未报销部分却是2243.27元。

  该判决书没有依法判决申诉人自20xx年6月止20xx年4月每周星期六加班的加班工资,泰豪公司自20xx年6月止20xx年12曰底该时段全公司的员工都在正常上班,都在加班,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xx]33号)第6条,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二,在岗的不敢为申诉人证明,谁敢得罪顶头上司,都怕丢掉饭琬,下岗的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也不起作用;泰豪公司亦不能反证申诉人自20xx年6月止20xx年4月24日每周星期六沒有加班的真实证据。

  申诉人20xx年9月止10月第一次因工伤住院和第二次工伤住院至本案起诉时都沒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起诉(追加诉讼)时间为20xx年11月8日,申诉人自出院后就向泰豪公司索要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泰豪公司以沒有先例为由断然拒绝支付,故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依法判付。

此致

申诉人:陈xx

  20xx年4月26日

民事申诉状15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XX县XX镇XX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XX县XX镇XX居委会XX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

  第5、1、1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_________________“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_________________“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年)3、5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摩托车motorcycle”: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轻便摩托车moped”: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