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申诉状

经典的行政再审申诉状

时间:2024-07-11 21:10:18 申诉状

经典的行政再审申诉状例文

  导语:懂法,生活处处都如意,守法,日子过得甜如蜜,宣传法,分享快乐不困乏,让更多人了解法律保护权益,让更多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下面是云范文为大家准备的,再审申诉状,欢迎阅读,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经典的行政再审申诉状例文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一】:

  申请人马桂英,女,汉, 1944 年10 月17 日生,身份证号65412319441017578x 第四师65 团社区退休职工,住该社区。

  被申请人辛三女,女,汉, 1945 年5 月17 日生,第四师65 团社区退休职工,住该社区。

  申请人马桂英对第四师中级法院(2014) 兵四民终字第

  101 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一、根据民诉法第200 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 2014 )兵四民终字第101 号民事

  判决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

  撤销第四师中院( 2014 )兵四民终字第101 号

  民事判决,驳回辛三女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辛三女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的原因是因辛三女多次烧马桂英的柴禾院墙引起的纠纷,马桂英发现辛三女烧白己的柴禾院墙,这些柴禾是马桂英辛辛苦苦从远处拉回来挡院墙用的( 30 多只鸡被偷了,才拉柴禾挡院墙),看见辛三女烧柴禾院墙才拉她去社区找领导,她不去,于是两人发生争执,马桂英才在辛三女脸上拍了一下。过错责任在辛三女,马桂英没有伤害意思,只是正当防卫行为。

  (二)本案中辛三女点火烧马桂英柴禾院墙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侵害了马桂英的财产权益,难道对放火行为不应当阻止吗?让星星之火燃烧成熊熊大火吗?马桂英以正当防卫措施保护自己的柴禾院墙错在哪了????

  综上所述:

  申请人马桂英认为:这起纠纷是辛三女烧自己的柴禾院墙引起的,马桂英打辛三女一下是为了阻止其继续烧柴禾院墙造成更大损失,是保护自己私有财产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过错。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呈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 年3 月2 日

  证 明

  2013年5月份王梅叫我说找一辆车去65团,她妈妈家家有急事,我就和我朋友贺永强、王梅一块去了65团王梅妈妈家,到了王梅她妈妈家看到她妈家前院西面院墙在着火,我当时就用手机拍了多张照片,以上情况属实,我和贺永强都可出庭作证人。

  证人:

  2015 年3 月2 日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二】: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效雷,男,1978年02月20日

  出生,汉族,职工 ,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东苏村。 邮寄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东苏村。邮编:262113 电话:15053606196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晨,女,1983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苗圃二路5号楼2单元701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苗圃二路5号楼2单元701室。 电话:15095091869

  委托代理人:孟庆同,潍坊市坊子区志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苏效雷因与被申请人苏晨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1)潍民终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再审。

  一、再审请求

  1、撤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民终字第976号调解第三项

  中的“潍坊市潍城区苗圃旭升小区5号楼2-701室房产一套归苏晨所有”。

  2、房产应归申请人所有。

  3、裁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当事人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本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法庭主张调解,法官主持了调解,法官的意向直

  接影响左右申请人对调解的态度,申请人只能是被动接受,若不接受调解我将拿不到一点本属于我的财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购房时有协意,是申请人购房,并偿还贷款,被申请人来办理手续。协意在先,所以房产当归申请人所有。签此不公正调解协义,是迫于法庭压力,迫于对方一分钱也不给的威胁,并不是我发

  自内心的意愿。

  2、本调解协义内容违反法律。调解书中“潍坊市潍城区苗圃旭升小区5号

  楼2-701室房产一套归苏晨所有”违反〈〈物权法〉〉第四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尊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过程和结果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反还受损失的人)。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取权属证书的,由登记相关收回或公告作废),依据一个无效的应当作废的书证,来认定房产归原告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3、本次的审理调解过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三)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本案事实不清,本案只认证了申请人交了首付款,至于这个钱是对被申请人的借款,还是申请人自己购房的购房款,或是共同购房的首付款,没有认定清楚,事实混淆不清,从而使调解协义内容根据不足。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防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已经被证实毁灭相关证据并作假证,却不被法院追究责任,我很难理解!!!

  5、本案属一个典型的婚骗案。被申请人之所以与申请人登记,只是为了披

  上近似合法的外衣,从而逃避法律的打击和制裁,实施诈骗行为。因为一登记,马上就闹离婚,随后就起诉离婚,并在起诉书中诽谤申请人脾气暴燥素质低下威胁她人身安全,从而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非法占有申请人资产,被申请人已构成诈骗罪。

  6、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可是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词却是:“我们这里是民庭,不审理刑事案件,这是刑庭的事情,和我们民庭没有关系。”

  7、现在潍坊的房价比我购房时,每平米增值近2000元,我购得的房产增值近100000元,调解书中却未提及。

  8、最后一条,本案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房产所有权的认定。屡次判决和调解认定房产归被申请人所有,无非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第二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但是,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书证本身被推翻了,它就自然不能认定什么了。各级法院犯了逻辑上的错误,只拿所有的证据来认定房产的归属,不考虑对方是通过诈骗的手段取得了房产证书,并且还对此作出解释-----这不是民庭的职责。

  综上所述:本次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2011)潍民终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自然不合法,调解书内容偏袒太严重,拿着申请人的投资让毁灭证据、违法犯罪的人受益,是社会公共道德的沦丧;本调解支持了谎言、支持了假证、支持了违法犯罪,以至于使中国的法律成了一滩鼻涕,软弱而且肮脏。

  为什么再审申请要在调解书生效三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这只能是让侵权的人更长时间的侵权而已!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05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