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申诉状优秀范例
导语:.申诉是法律赋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最新民事申诉状优秀范例,欢迎阅读。
最新民事申诉状优秀1
申诉人:钱XX,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理人:刘XX ,女 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XX 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同申诉人
被申诉人: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邮编:20XXXX
申诉人因不服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XX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002年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02年10月22日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2003年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是在随后的法院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2005年9月9日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2002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2004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诊断:抑郁症。2、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钱XX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该诊断亦能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后一直没有治愈。
二、一审判决以“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XX物流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是错误的。理由是:
1、体检的结果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申诉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气,脑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脑器官的损伤。新华医院诊断意见为“复查脑电图正常,心电图正常,体检神清”,申诉人认为脑器官的损害和残疾是无法通过脑电图,心电图的简单检查能够确认的。而且“体检神清”也不足以认定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这一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鉴定书》的认定就是最明显的证据。该《鉴定书》第2页也说申诉人“意识清”,但是结果仍然认定申诉人“抑郁症、无诉讼行为能力”。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开车,怎么能够不出车祸呢?由此可见新华医院的诊断只是针对申诉人的伤情,而不是残疾,申诉人的脑部残疾始终没有治愈。
2、那么第二点“到物流公司上班”就更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了。在第一次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已经呈现出“精神病性症状”,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这些从申诉人的同事对申诉人“变成憨大”的戏称就能说明。看到申诉人出院以后,被申诉人就要求申诉人马上上班继续出车,申诉人的妻子下岗多年,孩子上高中,不得已申诉人只能继续上班。一审法院以此认定申诉人已经病愈是毫无根据的。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前后矛盾还体现在,既然要是以医院的证明认定病愈,那就应该是5月20日,而判决却是以5月28日为认定治愈的时间,那就是以上班作为认定治愈的依据,这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4、申诉人2002年6月12日再次因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一次事故伤残未愈而直接造成的。申诉人1996年进入被申诉人公司后经常出车,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第一次煤气中毒事故以后,5月28日重新上班6月12日就发生交通事故,也说明申诉人根本就没有治愈,并一直处于“精神病性症状”,也正是基于此原因被申诉人才停止叫申诉人出车的。
三、二审法院以“工伤鉴定的日期在煤气中毒与车祸后”“不能认定该伤残是何种事故造成”所以认定“工伤医疗期至2002年5月28日”,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毫无道理的。理由是:
1、首先2002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根本没有对申诉人造成伤害,更不会造成申诉人六级的伤残,申诉人的伤残完全是由2月18日的煤气泄漏事故造成的`。两次工伤鉴定依据的都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申诉人2002年6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导致申诉人“精神病性症状”的。因此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根本就没有查明申诉人是何种类型的六级伤残。
退一步讲,不管是哪个事故造成的,都是工伤事故,既然是工伤事故致残就应该享受伤残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等等,这是申诉人应得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六级伤残,2003年与2005年的伤残鉴定也足以证明伤残未愈,如果是6月12日的事故造成的,那被申诉人更应该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更何况伤残是由哪起事故造成的这本身就是二审法院应该首先查明而且很容易查明的事实,而二审法院就以简单的一句“无法认定是何事故造成的”就剥夺了一位工伤致残程度六级的工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其次,申诉人认为“哪次工伤事故造成的”与“医疗期”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没有治愈,申诉人就需要医疗费,就需要伤残津贴,跟哪次事故造成的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主张并且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显示伤残是又第一次事故造成的,二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调查,但是即便如此,法院也应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申诉人经过工伤事故以后,申诉人处于工伤致残六级的状态,并且一直持续,且一直需要治疗,申诉人认为依此要求伤残津贴和医疗费以及其他损失完全有法律依据。
四、申诉人现在非常困难,希望法院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查清事实,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现在伤残情况日益严重,需要专人护理,而且每月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申诉人的妻子已退休,退休工资非常低,儿子仍然在校就读,生活状况非常艰难,现在被申诉人连基本的医疗费都不支付,所以申诉人只有依靠法律来讨回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收到本申诉书后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对原审判决提起再审,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0XX年XX月XX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优秀2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
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刘× 平 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 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 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 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 ××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 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 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 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 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 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 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