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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纠纷上诉状

时间:2023-04-08 23:32:07 上诉状

最新合同纠纷上诉状例文

  导语:上诉状是引起二审的法律文书,对于推动二审法院坚持正确裁决或纠正错判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最新合同纠纷上诉状例文,欢迎阅读。

最新合同纠纷上诉状例文

最新合同纠纷上诉状1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开始联系栽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2001年上诉人所

  植树木部分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加之2001年和2002年连续干旱无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此后,上诉人于2003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2003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中止合同,将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造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山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单的生活常识!

  (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这样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另外,因被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侵权行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完完全全背离公平原则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错误

  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是三方,这种理解是对承包合同的误解。承包合同转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转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能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请解除转让协议的请求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准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判决理由认定“该‘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别说解除合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解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纯属空穴

  来风、主观臆造或者醉酒之梦话!因此,本案并无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

  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用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阐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碍纯属上诉人侵权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该项规定也纯属牵强附会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请求权,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串通上诉人所签订,这根本就不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转让协议是根本就不能签订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

  (三)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承包合同签订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

  因就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此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用的解释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情形,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民,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该条文引用纯属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四)中国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订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土地承包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使上诉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属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造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包权的行政确认,在该证件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包的荒山拥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顾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转让协议,这将造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权利证书,

  却享受不到权利,其他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受权利的怪现象,造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最终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范 x x

最新合同纠纷上诉状2

  上诉人(初审被告):xx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168号xx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6xx3085

  被上诉人(初审原告):xx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xx镇xx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韩z,董事长

  上诉人因xx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帆公司)诉xx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城化工)承揽合同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z法民管异初字第000z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z法民管异初字第00z5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达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 初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承揽合同。

  (一)合同约定

  《防爆电动单梁安装协议》中列出了“安装工程附件表”,约定了工程地点,明确了安装工程范围。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也是明确载明了安装工程总价。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是明确而没有任何争议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

  《安装协议》第一条第2款第(4)项约定“资质要求:依法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同时,起帆起重机公司也是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护资质证书”。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的认定

  达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分别于2012年4月26日和5月18日颁发的《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DTQJ(2012)04x02和x(2012)04x4]中,明确表示起帆公司为“施工单位”。监检项目第四项为“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具体包括“5现场施工条件”、“6部件施工前检验”和“主要零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验”等。

  综上所述,本案中《安装协议》的性质应当是建设施工合同,而并非一审法院隐含认定的“承揽合同”。

  二、 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初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及本案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所约定的管辖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必然也是错误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