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的离婚上诉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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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优秀范文1:
上 诉 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20]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事实及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由恋爱,婚姻感情基础好错误。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7月通过网络相识,五个月之后(2009年12月)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上诉人就赴外地打工,未与上诉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系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形下,草率结婚,而且因婚后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如今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原判
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感情基础较好错误。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1、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期分居后,上诉人为了挽救双方的婚姻感情,于2010年6月,随被上诉人赴浙江打工。但是上诉人7月份怀孕(2011年4月10日分娩)后,被上诉人亦不照顾和关心作为孕妇的上诉人,成天赌博,还因此被公安查获,被单位给予处分。由于被上诉人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孕期不关心上诉人,且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2、虽然原审中,被上诉人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答辩。但是,被上诉人却向法庭提供不真实的、双方存在共同债务的证据材料。可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
3、根据原审中,上诉人已经列举的两组证人证言,以及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对上诉人提出相关事实的承认,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相识-结婚-分居-怀孕-分居-分娩-分居,这期间,夫妻双方既无夫妻感情基础,之后亦未建立任何夫妻感情,再加之被上诉人有赌博恶习。因此,上诉人
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形下,草率结婚,婚后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上诉人怀孕后,被上诉人成天赌博、不关心上诉人、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双方已经难以共同生活。因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未破裂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优秀范文2:
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诉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3)婚生小孩杨X、杨Y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
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
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0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杨X、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
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杨X、杨Y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据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离婚上诉状由书村网提供!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