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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格式及

时间:2024-07-11 20:41:55 上诉状

2017民事上诉状格式及范本

  大家了解民事上诉状格式吗?知道怎么书写一份民事上诉状吗?以下是云范文整理的2017年民事上诉状格式及范本,欢迎大家参考!

  民事上诉状的写法【1】

  (一)首部。

  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

  1、标题“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先定上诉人,后定被上诉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内容。

  特别注意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加以备注。

  例如:“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

  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 ”即转入正文。

  (二)请求和理由。

  这部分应先写提出上诉的诉讼请求,后说明上诉的理由。

  诉讼请求应明确、概括、简洁,使人一目了然。

  上诉的理由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论证上诉请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击中要害。

  上诉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三个方面或其中这一来阐述。

  首先,应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有错误,有没有遣遗漏的重要事实,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可靠进行分析论证。

  其二,分析原审对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有没有错误。

  最后,分析一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的正确性。

  (三)结尾,要写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项。

  写明下列事项:

        1、上诉状副本××份。

  2、书证、物证各××件。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3】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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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201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

  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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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