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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时间:2024-07-11 20:40:56 上诉状

[实用]上诉状范本

上诉状1

  上诉人:黄玉惠 女 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身份证号4525261XXXX8X32XX26,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刘传南 男 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清水口镇积丽村大塘组16号,身份证号4525261XXXX10XXX519,电话:XXXXXXXXXXXX

  上诉人黄玉惠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xx)北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归上诉人黄玉惠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玉惠的个人财产

  20xx年9月,黄玉惠生育儿子后,刘传南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玉惠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玉惠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玉惠,还砸毁了黄玉惠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玉惠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传南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玉惠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玉惠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传南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玉惠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 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 605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2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上诉状是当事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制作行政上诉状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上诉状3

  离婚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二)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首部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这个含义之后,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四)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名称)X件;(3)书证XX(名称)X件。

上诉状4

  上诉人:张,男,x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市路弄号xx室,住所地xx市路弄号xx室

  被上诉人:刘,女,xx年1月11月生,汉族,住所地xx市路弄号xx室

  上诉人因刘诉张离婚一案,不服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的(200x)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离婚上诉请求:

  1、撤销(20xx)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xx市路弄号xx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

  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xx市路弄号xx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

  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200x)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x年x月xx日

诉 人:简,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新干县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略

  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崔,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及户籍住址:xx省xx市新干县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上诉人因其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赣0824民初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赣0824民初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案件仍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于x年2月xx日在新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定于x年4月xx日开庭。因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斗门区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予以撤销。

  一、被上诉人户籍地在新干县,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就本案来说,被上诉人至少应该证明其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否则不能成为本案的经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或者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甚至没有提供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在珠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提供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证明。

  此外,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间接证据来看,也根本得不出这样的结论:1、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佣金收据:不能证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即便履行了,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2、房租押金收据、房租交付记录:收据上没有公章,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记录,不能证明有房屋租赁及押金收取行为,银行凭证也不能证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等缴纳收据、发票及缴费收据:相关费用缴纳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4、联通宽带业务受理单以及缴费收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珠海办理了手机卡,与其是否实际住在珠海没有必然联系,被上诉人还办理了浙江的手机号;5、煤气费发票、收据配送单:一次配送记录、两张发票,不能证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医院体检报告、体检医院官方简介: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珠海体检过,到哪里体检不代表就在哪里居住及居住了多久;7、珠海购买的火车、汽车票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过珠海,不能证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经常去看望好友;8、购房合同:购房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

  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且不应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即便是被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应该具有管辖权。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因此,既然上诉人已经选择了有管辖权的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且新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那么新干县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再将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现有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避免不必要地延迟开庭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撤销()赣0824民初第xx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仍判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x年x月xx日

上诉状5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之间 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上诉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上诉状6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市某北大街1号3-2-20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xxxx市某街小学教师,现住xxxx市某某路4号2-1101室。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0日以(####)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于20xx年12月10日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上诉人确实是向汪成欢借了20000元用于女儿曹小某学习花费,但借款日期是20xx年10月3日,而不是20xx年12月10日。20xx年12月10日只是王某某向法院书写证词的日期。所以,该20000元借款是上诉人在一审起诉前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不能补交品酒杂志20xx.1-2期是上诉人个人开办的证据就认定上诉人欠河北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5000元欠款为个人债务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况且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5000元债务为上诉人的个人债务。所以,上诉人该欠款是在20xx年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债务应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共同偿还。

  第二、原审法院认定冰箱、彩电、洗衣机、电磁炉、消毒柜等五件电器为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以上五件电器实际上是上诉人婚前想买,但由于“非典”使上诉人拖延到婚后再买的。况且买以上电器的.钱完全是上诉人用婚前个人财产所买,只不过是在婚后转变了财产的表现形式,由“货币形式”变为了“家用电器形式”,所以以上财产从本质上应属于上诉人的个人婚前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上诉人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为上诉人个人所有。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未等被上诉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仓促作出离婚判决,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二、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作出判决,属于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一方为军人,这就谈不上第三十三条的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都是再婚,也谈不上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了。所以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章某某

  年 月 日

上诉状7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独立的供热合同,但原告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被告,被告应当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不仅依该合同享有代收代缴供暖费的权利,同时原告依与热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费存在合法依据”,但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仅是供暖费的代收代缴人,因此,被上诉人不享有供暖费之诉权,一审判决认定前述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为物业使用人享受了供热服务,即负有向原告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是错误的。事实是:真正为XX花园提供供热服务的是热力公司,上诉人只对热力公司负有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三、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在本案中存在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供暖费之债权的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2】

  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36 37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诉人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东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20xx)东民初字第xxxxx号判决书;

  2、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在审理及判决中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严重失职,以致最终做出了被上诉人对全部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的错误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书述及“经审理查明:···原告创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开予以发表···”,认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属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一审判决该等认定严重错误,违背事实真相。

  上诉人再次将一审中对原告的质证列表如下,为二审法院对原告证据、上诉人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并对涉案文章是否为原告最先发表、是否为原告创作完成、原告对涉案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做出准确判断提供参考。序号署名作者文章出处出版/发表时间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该等事实与证据,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应对一审原告的证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独立进行判断,做出审核认定,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1、一审法院未对原告证据进行独立的审核判断,即对原告所有证据全盘接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法院可简单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原告证据进行审核或者直接根据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该等独立审核判断即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拥有著作权。

  2、一审法院不仅未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判断,也未依据上诉人反驳证据对原告证据进行核验,未阐明是否采纳上诉人反驳证据的理由,甚至连是否采纳也未置一词,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的处理方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仅在判决书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其他涉案文章的来源,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语带过,并未进行任何审核判定。事实上,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除打印件外,(论文范文 )均附有相应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相关图书信息,其真实性足以确认。因该等图书文章等出版发表时间较为久远,搜集困难,一审中上诉人未能针对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纸质图书作为反驳证据,但上诉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图书版次信息,一审法院足以确认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该等涉案文章、图书信息等反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二、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为由认定上诉人放弃了质证权力并在诉讼程序的多个方面对上诉人进行了不公平的对待。事实上,上诉人已通过答辩状、代理意见及反驳证据对被上诉人的诉求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反驳、质疑和对抗,上诉人并未放弃质证权力。

  三、除上述一审法院对原被告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且对上诉人未能公平对待之外,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以下错误和不公平之处:

  1、作为原告证据的《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该两书于1998年由中国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时使用了同一书号,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xx年版本和该两书20xx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书号,即六书一号。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如《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不同图书、同一图书的不同版次都应分别使用不同书号。《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三版共六书使用同一书号严重违反一书一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存在20xx年、20xx年版本,但该20xx年、20xx年版本均标注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xx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仅没有进行独立审核判断,而且对上诉人关于上述六书一号问题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2、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提出被上诉人所主张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均载于各汇编性质的习题书籍中,被上诉人仅仅作为汇编图书的第三编著者出现,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诉人对该等图书仅享有汇编者的权利,该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为被上诉人创作完成,无法确认被上诉人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

  然而,一审法院同样未就此点进行审查判断,对上诉人就该点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3、关于本案的举证期限,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协商,故该案举证期限是由一审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然而,如一审判决书所述,本案20xx年5月19日立案,20xx年6月17日开庭,除去相关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时间,留给上诉人的证据搜集时间不足十天。因此,原审法院一审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图书、文章的出版和发表时间较为久远,证据搜集非常困难,上诉人在答辩之后提交了《大学英语四级晨诵夜读精品365篇》作为反驳证据。判决书未对该证据做出审核判断,也未述明是否采纳及其原因,仅述及“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即使不论前述本案举证期限方面的程序问题,该等反驳证据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予认可。

  综上所述,现有事实足以确认被上诉人主张其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诉人原创,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文章与上诉人涉案图书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为该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间接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诉人、被上诉人涉案文章、图书发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被上诉人谎称对该等文章拥有著作权并利用索赔数额小、相关出版社无暇答辩及年代久远证据搜集困难等因素通过法院起诉或要挟方式从全国几十家出版社谋取不当利益并以此为生财之道,性质非常恶劣。而一审法院未能尽职审判,在实体、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诉讼权利、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并最终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著作权实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则更加荒谬和讽刺。该一审错误判决不仅令上诉人蒙冤,亦必对被上诉人继续要挟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动作用。

  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上诉状8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

  仅仅以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20xx年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显然,一审也违背了最高院该通知规定。

  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来没有说是继承案由,不知一审根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是以继承案由主张权利。

  当然上诉人也没有确定案由是“侵权之诉”。

  上诉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至于在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时,牵涉到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诉求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也应该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改变案由或者依法改变案由。

  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

  最高院曾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改变案由。

  如果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改变案由,法院应当根据改变后的案由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改变,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请求判处。

  不经释明,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有违最高院规定。

  四、如果审判庭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审判庭可以也应当直接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判决而不应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审观念,如果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进行侵权之诉,那么一审法院同样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规定中没有侵犯继承权纠纷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因为最高院的“侵权之诉”案由中,确实没有一个侵犯继承权的案由。

  那么本案将永远进入不了实体审理程序,永远游离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共有五类:

  1、法定继承纠纷:其中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共有分类如下:

  1、监护人责任纠纷

  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1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1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1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1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1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1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1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2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2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2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2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显然,继承纠纷中没有侵权类,侵犯纠纷中没有继承类,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停止在案由之争的大门外;众所周知,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争诉均是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均必然牵涉到权利的被侵犯;将继承纠纷与侵权纠纷完全割裂并对立,是不科学、不现实、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 以案由不相符,驳回起诉更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例如合同纠纷,违约方既违反了合同,同时也侵犯了守约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权利,所以,合同法给与了当事人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选择权;又如继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获得其应该获得的遗产,这种纠纷,是属于继承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原告可以不做选择,原告只需依据民诉法第119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不是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侵害了继承人的“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这些合法权利,进而引起本案纠纷,该案应为“继承权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实在不是上诉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上诉状9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仅仅以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20xx年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显然,一审也违背了最高院该通知规定。

  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来没有说是继承案由,不知一审根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是以继承案由主张权利。当然上诉人也没有确定案由是“侵权之诉”。上诉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至于在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时,牵涉到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诉求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也应该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改变案由或者依法改变案由。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最高院曾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改变案由。如果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改变案由,法院应当根据改变后的案由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改变,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请求判处。不经释明,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有违最高院规定。

  四、如果审判庭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审判庭可以也应当直接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判决而不应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审观念,如果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进行侵权之诉,那么一审法院同样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规定中没有侵犯继承权纠纷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最高院的“侵权之诉”案由中,确实没有一个侵犯继承权的案由。那么本案将永远进入不了实体审理程序,永远游离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共有五类:

  1、法定继承纠纷:其中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共有分类如下: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显然,继承纠纷中没有侵权类,侵犯纠纷中没有继承类,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停止在案由之争的大门外;众所周知,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争诉均是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均必然牵涉到权利的被侵犯;将继承纠纷与侵权纠纷完全割裂并对立,是不科学、不现实、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以案由不相符,驳回起诉更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例如合同纠纷,违约方既违反了合同,同时也侵犯了守约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权利,所以,合同法给与了当事人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选择权;又如继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获得其应该获得的遗产,这种纠纷,是属于继承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原告可以不做选择,原告只需依据民诉法第119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不是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侵害了继承人的“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这些合法权利,进而引起本案纠纷,该案应为“继承权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实在不是上诉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上诉状10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 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上诉状11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某,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王阿贵,男,193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素素,女,193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

  上诉人因不服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诚请贵院撤销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所发的宅字0000001号《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上 诉 理 由:

  一、一审法院适用程序违法

  1、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未经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认为一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已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但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从没有申请过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属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审法院却予以受理,一审程序违法。(关于宅基地是否是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听说最高院好像有个答复,但是我找不到,所以先写上去了。如果谁知道了告诉我一声,给我传一下哦,谢谢。)

  2、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行政复议前置,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仍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给上诉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88年,到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之时已经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二、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给上诉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程序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事实是:1985年,上诉人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的分户条件,经村委会批准批划宅基地一处(系涉案所争议的宅基地)。1988年,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用地统一清查。因上诉人具备使用本村宅基地的前提条件,涉案的宅基地也是以上诉人的名义申请的,并且在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上均有当时户主的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的签章,故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根据统一清查的实际情况为上诉人颁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0000001号),其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严重错误。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有当时户主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签章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依法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证(0000001号),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为上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并限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2、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其胜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在超过诉讼时效情况下受理其行政诉讼显然不妥,一审判决其胜诉更属错误。

  综上所述: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被上诉人的起诉无理,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一审判决则是错上加错,应予撤销。

  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xx年11月27日

上诉状1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按时,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市施耐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位,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蜡笔,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和平里8号,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 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20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xx年3月11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笔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笔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笔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13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所供铅精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Pb≥%。同批铅精矿质量应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第四条“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见附表。”在《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附表1规定“%

  以上规定说明,主要铅精矿应达到Pb≥%,不达到此标准的少数铅精矿可按照附表递增和递减,Pb

  2、公安机关取样检测的结果证明上诉人所供的铅精矿品位不合格。

  (1)x年5月25日公安局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诉人分公司粗铅厂依法对堆放车间内的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诉人运到的铅精矿进行取样,经均匀布点取样后,混合十字对角四分法缩分,然后提取检测铅精矿一袋(灰黑色粉末状物)。(详见x年5月25日提取笔录)

  (2)x年x月5日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公安局分局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检测,委托书内容“为打击犯罪,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铅精矿进行价格鉴证。”(详见委字[]1x4号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依法对被骗13.14%Pb品位铅精矿4.34吨的价格进行鉴定”(详见区发改价鉴[]15x号鉴定结论书)并出具编号:区发改价鉴[]15x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价格鉴定基准日为x年4月2x日至x年5月4日,结论书认定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共计4.34吨铅精矿Pb13.14%,价格25x532.xx元。同时,在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了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Pb都为13.14%。

  在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同时,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还委托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测试,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编号P-x24检测报告书,报告指出5月25日铅精矿的Pb13.14%。

  3、讯问笔录证实5月3日、5月4日的铅精矿均不合格。

  被上诉人经办涉案业务的业务员于x年5月22日在x区公安分局讯问时出具讯问笔录,该笔录确认被上诉人将铁矿及低品质的铅精矿加入到高品质铅精矿中,并将混合后的铅精矿分别于x年5月3日、5月4日两批共计1x车发往上诉人处。(详见x年5月22日讯问笔录)

  以上情况证明了一个事实,被上诉人所供的全部铅精矿都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4月2x日、5月4日供给上诉人的铅精矿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后x车不合格的铅精矿混入了之前5车所谓合格的铅精矿中的Pb却只有13.14%,当然导致所有铅精矿不合格。而一审判决想当然“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违反合同约定的初衷,这种混杂的铅精矿是无法冶炼出粗铅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1、原审法院认定“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中载明x年4月2x日两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2xx1x3.2x元,x年5月4日三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531x53.xx元。”(详见判决书1x页)与事实不符。其一,上诉人出具《结算过程证明》的背景是应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要求分别就被上诉人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及实际供应货物的价值分别作出结算,以便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其二,上诉人对2xx1x3.2x元、531x53.xx元两个数额是不认可的,而是假设被上诉人调包样品是真实存在的话其价值是2xx1x3.2x元、531x53.xx元。并非我方认可的价值。

  一审法院断章取义,将依据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xx1x3.2x元、531x53.xx元作为定案依据,却忽略了依据实际供应货物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5x532.xx元(12车合计价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据实属错误。

  2、一审法院认为“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5月3日所供铅精矿应按照13.14的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及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被上诉人供应给上诉人的所有货物合计4.34吨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审法院认为“货物价值为1x31435.55元”(详见判决书11页)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Pb

  三、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12x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1、《原料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若供方原料进入需方厂内在在计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经需方查实,属供方责任的,每车次支付违约金5-1x万元,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合同中所说的“计量”应当认为是广义的,包括质量与数量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达不到标准的都应当认定为违约。从合同本意来讲,质量比数量更为重要,不可能数量不合格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不合格却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量”不是指数量,而是指质量。

  2、现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达 元。

  3、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共供应12车不合格铅精矿,应当向上诉人支付12x万元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导致了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故此,上诉人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14

  上诉人:xx市种子公司经营部。住址:xx市市中区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xx,男,52岁,xx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xx,女,xx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种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年12月24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xx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1335元。

  2.xx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自xx年x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

  3.xx车站的罚款由xx县种子公司承担。

  4.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xx县种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判决称:“xx年x月10日被告接到xx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即派杨xx到xx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征书和种子合格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第一、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第二、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

  xx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于xx年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同年x月1日被告派杨xx来与我方正式签订1000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xx7年x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斤,x月5日到达xx车站,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x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1325元。时过半月,xx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

  x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xx农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与此同时杨xx于x月3日、x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3x天,即x月25日,xx县农行才发出通知,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均无。”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xx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而不提货,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xx盲目订合同,购货过剩,不得不终止合同,退掉订货。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时过3x天,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却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x月10日杨xx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我方“谅解”他的过错。

  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决称: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对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然而,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查阅了有关文件。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是可以免检的种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种子至今在xx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造成了葱种的变质。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xx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这两项经济损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但是,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xx的4050市斤大葱种子由原告自行处理。并承担xx车站库房罚款总额的50%”,“其它损失各自负担”。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正的。

  原判没有弄清事实真象,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和责任,又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要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我方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恳请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32条、第35条、第3x条第2款第2项,《植物检疫条例》第4条、第x条、第10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2款第6条、7条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

此致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xxxx年×月xx日

上诉状15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