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范文)
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原告):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住X市X区XX街XX里X号,电话:XXX,
邮政编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市X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使信誉及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某些客户对我中心的信誉提出异议,出现了产品滞销,经营困难的情况。而且行政机关对我中心的罚款是从流动资金中划拨的,影响了我中心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活动,使我中心经营收入受到极大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损失XX元。这些损失是由X市X 区工商局的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之规定,X区工商局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上诉状2
上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盗走被害人现金后,在不到四个小时的时间内,上诉人便主动携带所盗全部赃款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因全部赃款及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生活影响不大,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所犯罪行应为轻罪,故不应当对上诉人判得这么重。
3、上诉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来讲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上诉人一贯表现较好,上诉人在苏仙宾馆任保安期间,还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务工单位的通报表扬,故不应该判这么重。
4、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这些都是可以给上诉人轻判的理由,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没认定,判处上诉人三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诉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诉状3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吧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诉状4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XX市ZZ区美湖路ZZ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Z女士
地址:XX市XX区XX街
原审被告: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XX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特提起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项下的装修咨询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委托合同项下义务为提供装修咨询服务,而不是进行实际的装修施工。
其次,上诉人已经为许华提供了XX苑精装修选集。该选集根据不同户型及各个类型的潜在客户群,分别制作了不同风格及多元功能的装修方案,该选集并附有各方案项下之图纸,可以说,上诉人已经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装修咨询义务。
最后,至于装修方案最终未能付诸实施,原因并不在上诉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许华,原因正是许华不履行认购书、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的装修咨询义务。
原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不存在单方解除的前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了错误判决。
前已述之,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及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应该依约足额相应报酬,事实上,许华也付清了相应的装修咨询报酬。因此,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客观上不存在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前提。
反观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与许华之间就装修咨询事项的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迳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支持了许华解除合同的诉求,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上诉人获取报酬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向许华退还任何款项。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上诉状5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街xx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就xx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xx年7月22日,xx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因此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八月一日
上诉状6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董事长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金花路振和大厦西楼一层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0岁、汉族,益阳市人。
住址:益阳市金花坪1号。
上诉人因曹霞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霞承担。
上诉理由:
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
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霞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霞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霞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因为债权转让涉及到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没有任何效力。
资阳区人民法院在送达驳回我司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时,才送达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投递结果清单》的复印件,这就是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所有证据。仔细审查上两份所谓的证据,从中根本无法看出上诉人已经签收该邮件,首先,在收件人签名栏中没有我司员工的签字;其次,投递结果显示是肖红代收,而我司根本没有肖红这个人(我司已提供了劳动局打印的社保费交纳清单,该清单显示我司没有此人。其实,证明肖红是我司员工是原审原告的责任);最后,上述两个证据本身都无任何证明效力,也没有加盖具有证明效力的单位公章,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其与原审原告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任何效力,资阳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无理无据的起诉。
二、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原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20x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采购协议》,该协议第2。7条(见第一页)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甲方(即上诉人)订单上指定地点。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发订单上都明确约定了交货地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生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采购协议》、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货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阳!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释为准)。该规定更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审法院无权管辖。
另外,我司是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即便是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但是,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未丧失,双方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原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湖南资阳的曹霞,那么就由资阳的法院管辖,如果把债权转让给香港、台湾、美国、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上述国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拥有管辖权了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
约定了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协议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而原审法院竟仍认为其有权管辖,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此等明显的司法错误实在少见!
20x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包含有仲裁条款、品质合约、售后服务协议、采购订单样本等。该《采购协议》第9·1条明确约定:“有关此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说明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双方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该约定真实、明确、合法,当属有效!所以,该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四、原审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显示公平,具体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连法定的15天答辩期都不给,这属于明显地程序违法!上诉人在20xx年1月24日收到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而开庭日期确定开庭日期却定在2月7日(我司相关负责人于20x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书,从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开庭才14天),为何定的如此仓促?实在令人费解!
第二、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下,原审法院至今未向上诉人送达原审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而原审法院的办案人员从湖南赶到深圳,冻结了上诉人的银行帐号和帐号内的所有资金,他们在深圳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确知道上诉人详细地址的情况下却不向上诉人依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复印件,也不履行告知义务,实在不妥!也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正常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上诉人的声誉!
第三、买卖合同纠纷实际发生的货款金额约31万元人民币,再加上原审原告提出的所谓的实现债权的费用6万元,也不过约37。00万人民币,为何原审法院却裁定冻结上诉人46。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法律依据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额较大(46。00万元),又是历时两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其中牵涉管辖权、货款金额的核对、质量认证和鉴定、数量、交货期限等多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债权转让等复杂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请贵院考虑上诉人正当合理的请求,依法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以彰显法律之公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予慎重考虑!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诉状7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xx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就xx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xxxx年***月***日,xx市人民法院做出(xxxx)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x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一)移送管辖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第一种移送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即赋予了当事人对此种移送管辖提异议的权利。
对于法院的`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其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以指定管辖作为其救济程序,因此,无须再由当事人提异议。
(二)指定管辖,大多数学者认为其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看,不应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这可避免不同主体行使监督管辖权行为的交叉,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诉讼经济。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制度中的一项变通性规定,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级法院审理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虽然主要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案件的分工和协调,但是其必然会导致一审法院级别的变化。而一审法院的级别变化,还会导致可能发生的二审之管辖法院的级别变化,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若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有异议,其实也即对级别管辖的异议,而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是可以提异议的。因此,为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程序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提出异议。
xxxx年月日
上诉状8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 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中心村,系某革某县某某建筑模板厂业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3、裁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某某人民法院审理。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只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理,属于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理,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发货销售单”的内容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显然对未经上诉人质证的证据进行了审理,违反了程序审查的规定,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某某的经销代理商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四条中约定“模板质量及验收:货到现场,由甲方相关负责人员验收确认。若发现模板有脱胶、起壳等质量问题,请在三天内通知乙方,以便双方及时协商解决”。说明被上诉人提供的作为双方收发货物凭证的发货销售单仅仅是证明了客户已经收到价值多少人民币的货物的收据,且货到现场时上诉人履行的是合同约定的`验收确认模板质量的权利,并不涉及对被上诉人约定中的“本公司如与客户因各种问题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本公司住所地辖法院解决”的承认。
再次,一审法院依据“发货销售单”的格式条款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而一审法院依据的此格式条款的内容“本公司如与客户因各种问题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本公司住所地辖法院解决”,此款内容显然限制了上诉人的自由,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且在收发货物时被上诉人未对此款内容向上诉人进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因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某某的经销代理商签订的购货合同
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诉讼”。合同中当事人有约定管辖应尊重约定。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诉状9
一、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起诉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要求2份,自己留一份。再加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一起递交到法院即可。
二、注意问题: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三、样本:
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男,19xx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
被告:吴××,女,19xx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吴×,被告父亲,xx岁,文盲,现住××县××镇××村,联系电话:××××××,邮编:××××××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xx年x月x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xx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xx年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签名)
××××年××月××日
当人民法院接到离婚的诉讼状时,人民法院应当以调节和撮合为主,只有在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调节无效时才能进行诉讼离婚程序,同时法律上也有维护女方的特殊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法庭不接受诉讼离婚
上诉状10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民法院(20xx)楼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原因在于:
1、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国资委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
2、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上诉状11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
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
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
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上诉状12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X,男,19xX年X月XX日,汉族,江西XX县人,住本市XX区XX路陶通公寓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36020319820327XXXX,联系电话:1376791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XX县人,住本市XXXXX中路X栋XXX室,身份证号:36020319821112XXX。
上诉人因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的(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号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的理由有两点: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不能相互沟通理解;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点。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实一直很好,被上诉人所说没有半点感情基础不属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一年后结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从这点来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
2、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举证上诉人将其打成轻微伤乙级进而证明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诉人认为夫妻之间偶尔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诉人作为一位成年男性就会有性格和脾气,上诉人并不是无缘无故和被上诉人发生打斗的,是因为事发当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妈妈,此时被上诉人不在儿子身边,于是上诉人带着儿子找到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却态度不好,进而与上诉人的母亲发生了争吵,最后造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吵打斗。虽然上诉人不慎将被上诉人打成轻微伤乙级,但是事出有因。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解释:“《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使法官难以认定。因此,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了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传统婚姻观念,基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之需,一审法院应当慎重认定上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应当轻易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另外,上诉人认为即使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合法的,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存在异议;诉争房产XXXXX公寓X栋X单元XXX室系上诉人在20xx年6月22日(婚前)就已经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贷款,所以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做出的判决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月x日
上诉状13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上诉状14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所供铅精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Pb≥%。同批铅精矿质量应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第四条“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见附表。”在《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附表1规定“%
以上规定说明,主要铅精矿应达到Pb≥%,不达到此标准的少数铅精矿可按照附表递增和递减,Pb
2、公安机关取样检测的结果证明上诉人所供的铅精矿品位不合格。
(1)x年5月25日公安局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诉人分公司粗铅厂依法对堆放车间内的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诉人运到的铅精矿进行取样,经均匀布点取样后,混合十字对角四分法缩分,然后提取检测铅精矿一袋(灰黑色粉末状物)。(详见x年5月25日提取笔录)
(2)x年x月5日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公安局分局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检测,委托书内容“为打击犯罪,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铅精矿进行价格鉴证。”(详见委字[]1x4号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依法对被骗13.14%Pb品位铅精矿4.34吨的价格进行鉴定”(详见区发改价鉴[]15x号鉴定结论书)并出具编号:区发改价鉴[]15x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价格鉴定基准日为x年4月2x日至x年5月4日,结论书认定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共计4.34吨铅精矿Pb13.14%,价格25x532.xx元。同时,在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了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Pb都为13.14%。
在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同时,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还委托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测试,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编号P-x24检测报告书,报告指出5月25日铅精矿的Pb13.14%。
3、讯问笔录证实5月3日、5月4日的铅精矿均不合格。
被上诉人经办涉案业务的业务员于x年5月22日在x区公安分局讯问时出具讯问笔录,该笔录确认被上诉人将铁矿及低品质的铅精矿加入到高品质铅精矿中,并将混合后的铅精矿分别于x年5月3日、5月4日两批共计1x车发往上诉人处。(详见x年5月22日讯问笔录)
以上情况证明了一个事实,被上诉人所供的全部铅精矿都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4月2x日、5月4日供给上诉人的铅精矿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后x车不合格的铅精矿混入了之前5车所谓合格的铅精矿中的Pb却只有13.14%,当然导致所有铅精矿不合格。而一审判决想当然“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违反合同约定的初衷,这种混杂的铅精矿是无法冶炼出粗铅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1、原审法院认定“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中载明x年4月2x日两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2xx1x3.2x元,x年5月4日三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531x53.xx元。”(详见判决书1x页)与事实不符。其一,上诉人出具《结算过程证明》的背景是应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要求分别就被上诉人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及实际供应货物的价值分别作出结算,以便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其二,上诉人对2xx1x3.2x元、531x53.xx元两个数额是不认可的,而是假设被上诉人调包样品是真实存在的话其价值是2xx1x3.2x元、531x53.xx元。并非我方认可的价值。
一审法院断章取义,将依据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xx1x3.2x元、531x53.xx元作为定案依据,却忽略了依据实际供应货物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5x532.xx元(12车合计价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据实属错误。
2、一审法院认为“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5月3日所供铅精矿应按照13.14的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及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被上诉人供应给上诉人的所有货物合计4.34吨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审法院认为“货物价值为1x31435.55元”(详见判决书11页)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Pb
三、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12x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1、《原料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若供方原料进入需方厂内在在计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经需方查实,属供方责任的,每车次支付违约金5-1x万元,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合同中所说的“计量”应当认为是广义的,包括质量与数量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达不到标准的都应当认定为违约。从合同本意来讲,质量比数量更为重要,不可能数量不合格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不合格却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量”不是指数量,而是指质量。
2、现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达 元。
3、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共供应12车不合格铅精矿,应当向上诉人支付12x万元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导致了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故此,上诉人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15
上诉人:_________
上诉人: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两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_________元,并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_________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暂计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息金额为_________元,要求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返还保证金_________元、赔偿两原告为追讨工程款产生的经济损失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
3、判决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两原告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_________与被上诉人_________共同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合法诉请,十分错误。
1、原审法院承办法官对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历经八个多月的审理,期间先后查询与开庭四次,最后竟然作出驳回上诉人的全部本诉请求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严重不公,上诉人无法接受。
2、原审判决,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客观存在,且已经履行的事实上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无视;不遵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却以大量篇幅论证所谓的建设工程发包、转包链,最后得出“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并未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两被告亦非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故两原告直接向两被告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退还保证金以及主张相关经济损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两原告的全部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的认定。
上诉人认为,这种无视客观、主观臆断的认定,是十分荒唐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关系,不能以被上诉人、上诉人、第三人的说法或认为进行认定,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和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运用证据,进行司法理性独立的判断,作出具有公信力的认定。
原审判决书第12-13页,关于第三人_________与被上诉人东莞分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施工管理合同》的分析认定,逻辑混乱,明显自相矛盾。“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管理合同》,约定某某东莞分公司同意梁某新以某某东莞分公司名义承建南方医科大学松山湖实验动物科技园猴舍1-3#楼工程......”。根据该约定,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具有整体转包工程的前提条件,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合作承包,或提供资质挂靠。原审判决书,第13页,第2-3行“第4点约定:本项目,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包或分包给第三者施工。......”
根据该条款,上诉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上诉人不但认可,并且有直接向上诉人支付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事实证明,无论最后从法律上认定为转包或分包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这是无可置辩的事实。
3、认真审查一审卷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举证,均证实了以下六个事实是客观的、真实的:
①案涉两个工程,均由上诉人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上诉人代替被上诉人,全面履行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这是无可置疑的事实。
②被上诉人东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黄光强经理)直接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③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出反诉,并将两上诉人列为反诉被告的事实,足以反证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④已经生效履行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889号】,已经确认了案涉工程的承包方为两被上诉人的事实。
⑤一审中,《原告李某全、宋某平提交的证据清单》第14页证明、第15页罚款通知单、第16页工程变更会议纪要、第17页工程变更审批表(一)、第18页工程质量回访(调查)记录表、第19页质量保证金退还签认表、第20页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第21页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第22页民事起诉状等书证,均记载显示有上诉人李某全的签字,客观真实清楚地反映了上诉人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⑥上诉人与梁某新进行对账签署结算单,是应上诉人东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黄光强的要求而为之。上诉人在工程完工后,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黄光强要求要凭梁某新签认前期付款数据才支付工程余款。该结算单上“二、已支款梁某新手和公司手支至20xx年9月9日......”的文字记载,亦证实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以上六个事实,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关系。
二、被上诉人主张已经超付工程款_________元的抗辩,明显违背常识常情常理,违背客观事实,违背逻辑,不应采信。
4.一审中,被上诉人举证,将上诉人签字的借条、收条及第三人梁某新签字的收据、支票存根进行简单累计,得出严重超付案涉工程款的主张。上诉人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5.被上诉人的举证,看似证据很多,其实十分凌乱,根本无法真实反映其实际支付了多少涉案工程款,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本诉与反诉的举证和抗辩,均存在自相矛盾、违背逻辑、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等重大瑕疵,明显违反了市场主体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本诉辩解及反诉主张均不应当得到采信。
具体表现在:
①被上诉人在20xx.9.6对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回复函中称,“我公司就涉案工程已实际支付工程款4861212元【见一审卷宗,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第十组,第41页,第1-2行】。
②被上诉人在20xx.1.12提交的书面《民事答辩状》中称,“我方已支付案涉工程款等共4929872.92元”【见一审卷宗,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答辩状,第3页,顺数第2-3行】。
③20xx.3.23被上诉人提交补充证据七——支票存根,称,这组证据用于证明“两被告通过支票形式支付的部分工程款1916628元给梁某新,这是两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其中一种形式”。
上诉人认为:
仅凭支票存根,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进账回单相互佐证,并不完全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出被上诉人的'实际付款情况,现实中经常出现的空头支票,足以支持上诉人的观点有理。
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举证第三组3-1《借据》,其中就体现有被上诉人提供的兑现日期为20xx年2月5日的转账支票(金额捌万元)及20xx年2月6日的转账支票(金额壹拾万元),属于空头支票。
④被上诉人在20xx.4.13《民事反诉状》中称,“反诉原告已实际支付工程款项共4929872.92元给三反诉被告”【见民事反诉状,第2页,顺数第10-11行】。
⑤在20xx.7.26庭审法庭调查时,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第三人梁某新提供的证据(注:这些证据,与被上诉人一审本诉提供的证据相同),所要证明事实“证实由被告直接以及由答辩人手已支付了工程款5001774.92元给两原告,超过工程结算价”的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梁某新合计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5001774.92元。
⑥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在20xx.7.26当庭补充提交的证据——《收据》9张,称用于证明“梁某新在公司支款3760138元”。
以上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主张的付款数额自相矛盾,不具有真实性。
6.其实,当今建筑市场行业垫资、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已成难于治理之顽疾,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此行业环境下,被上诉人不克扣和拖欠上诉人的工程款,上诉人就万幸了,被上诉人怎么可能会超付近40万元的工程款给上诉人?这现实吗?可能吗?合符逻辑吗?
三、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关键在于认真甄别被上诉人的举证。
7.而甄别被上诉人的举证,则应当秉承客观、理性的司法精神,充分正视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各种不规范操作、习惯做法,运用生活经验法则、交易习惯做法、常识常情常理、逻辑推理、民法原理、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分析论证,以正确区分和评价本案中被上诉人举证中提交的借条与收条的不同含义及证明对象、证明力。
8.应当注意到,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违法分包、转包、垫资等现象普遍存在,借条、借据与收条、收据的使用及含义,与一般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中借条、借据与收条、收据的含义,是有根本区别的,绝对不能相混淆。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中,发包方一般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即使在不需要垫资的工程承包中,在未到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周期内,承包方一般只会向发包人预借部分款项,用于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等,此时承包人出具的是借条。在达到支付工程进度款条件时,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的一般是收条、收据,给付工程款一方习惯在支付进度款时直接扣除之前预借的款项,且要求收款方出具全额收据、收条。
本案的复杂在于,被上诉人违背诚信,利用上诉人对其建设集团公司的完全信赖,故意混淆上诉人签字的借条、借据与收条、收据。
四、关于举证责任
9.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即对其与二被上诉人之间客观存在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双方之间事实上存在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案涉工程的总造价、欠款数额等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应当说,经过一审法庭调查,双方的举证与质证,本案中,这几个方面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
10.被上诉人应当对其已经足额给付案涉工程款项给上诉人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瑕疵,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有理有据,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求,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制裁惩戒违约失信行为!(本上诉状共陆页)
此致
xxx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