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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时间:2024-07-11 20:39:34 上诉状

2016关于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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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2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

  (本范本仅供参考,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修改使用。)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 ,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