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实用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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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太平区某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太平区某号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严惩被告;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各种损失534872.39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54820元;医疗费8272.3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280元; 丧葬费4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事 实 与 理 由
2008年8月18日下午4时余,在太平邮局附近,被告人王某手持利刃刺杀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悲痛欲绝,60余岁的.老母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不满10岁的孩子在失去了母爱之后,又永远失去了父亲。
被告人置国法与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可见其气焰之嚣张,主观恶性极深,行为性质恶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而且使被害人亲属在经济上也遭受了巨大损失。故要求法院在依法严惩被告人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2
原告:×××,男,××岁,×族,××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区××街××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 ××× 案由: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依法对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载伤害原告的恶劣行为作出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年5月21日早7∶30分在平乐园小区北口叫 了一辆银建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白色“面的”(车号:京B13513),并对司机讲到小区内带点 东西和接一个人。车到住处楼下,我下车准备上楼时,司机说下车需留下押金,我于是掏出 50元钱放在驾驶室右座前的仪表台上。我和我爱人各搬几包放在车上,司机讲带东西要加10 元钱。由于无此项规定收费标准,故予以拒绝。司机讲“你不给加钱就甭坐”,我说:“不坐就不坐”,司机又说:“不坐也要给10块
钱”,这时我爱人正准备往车下搬书,司机却一把将放在右仪表盘台上的50元钱装在兜里,并起动车,而我此时手执车门扶手正站在开启着 的车右前门侧的地上和司机讲理,由于耽心车上的钱物被带跑,无证据,于是就将其右仪表 盘台上的服务卡取下,这时车速已很快,将我拖着跑了约60米,然后一个左急转弯,将我及车上的`书重重地甩在地渣路上,我的衣服都被搓破,混身是血,经送医院检查全身脸、手、 胸、腿多处挫、裂伤,其中右手的食、拇指间有一宽3厘米,深2-3厘米的口子,造成外伤 ,缝合8针。目前原告右手遗有运动障碍,左面部留有伤疤。
事发之后,被告对其辖下的 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恶劣行为非但不进行处罚,反而对原告十几次找被告寻求解 决问题采取推诿,拒不接待,甚至说原告妨碍了他们的工作。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新闻界的极 大关注:《法制日报》于19××年10月6日予以报道,10月7日刊出评论,北京电视台在11月13日的北京新闻中予以报道,并且披露了被告拒绝被采访的事实;《北京青年报》在 11月19日的新闻周刊中亦予以报道,《南方周末》在12月5日也给予披露。 然而,时至事 发后近一年的今日,原告对银建公司仍未作出任何处罚,对原告也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有 关此事的答复。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被告没有
履行其所应负有 的责任,给原告及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后果,依据《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断!。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院
附:本诉状副本 一份
书证 份
起诉人:××× 二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