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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时间:2024-07-11 20:34:40 上诉状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状也分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几篇关于民事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一

  上诉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14号祥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改芹,总经理。

  薛建士诉上诉人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柏乡县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之规定,管辖错误也应再审,故请求贵院认真审查薛建士诉上诉人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在该案中柏乡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向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审法院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即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

  现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该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石家庄桥西区。

  而另外几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乡县,故该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柏乡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一审法院以“柏乡县中学食堂的标的物在柏乡县,经营权担保的履行地在柏乡县。

  ”的理由,认定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首先,该案只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存在对柏乡县中学食堂标的物的争议,不应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其次,上诉人从未将柏乡中学食堂的经营权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担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是柏乡中学食堂的担保权人,故一审法院在裁定中称的“经营权担保履行地”是子虚乌有的。

  所以,柏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2009)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

  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

  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1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

  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2011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11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11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XX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