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11篇【荐】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1
原告:陈xx,男,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xx,男,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6.4元、误工费208.35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合计赔偿2264.75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2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x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3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3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XX省XX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注: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4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职业: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系死者______母亲。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职业: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_____之(子/女)______在_____段_____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_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元、医疗费:_____元、护理费:_____元、伙食补助_____元、营养费:_____元、误工费:_____元、签定费:___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元、被赡养人生活费:_____元、精神抚慰金_____元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_时许,原告之(子/女)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____________用________车送____________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____________医院治疗。经____________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_____与被告______在________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______一次性补偿________各种费用________元。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______只支付了人民币____元后,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________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女)______未得到应赔偿金额,无力支付医药费,病情恶化,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_______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______________。
基于上述事实,_________公路第______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子/女)______的死亡承担____________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死者之____________,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5
原告:陈xx,男,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xx,男,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6.4元、误工费208.35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合计赔偿2264.75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6
原告:张xx,女,xx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刘xx,男,xx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楼xx,男,xx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华号,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xx、楼xx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363734.1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年6月11日凌晨,二被告无视国家的法律,在xx市xx区夜市上冒充警察与原告进行搭讪,调戏原告。见原告“不领情”,二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直接用砖头砸伤原告的脸,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全身血肉模糊。因为伤势过重,后送至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原告提供医疗救助。
经过治疗后伤口虽然结痂了,但是原告说话、吃饭脸部伤口都会疼,由于伤口是贯穿的,口水会通过伤口流出来,完全失去自控能力。原告脸上永远留下了一条十几厘米的伤疤,后经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二被告的犯罪行为毁掉了原告的容颜,原告原本身体很健康,但因流血过多,直至今日原告还是很虚弱,常常觉得头晕眼眩,三天两头感冒。
另外,由于原告是从事饮食服务行业,脸上的伤疤让顾客望而止步,生意冷清,入不敷出,就连支付房租和工人工资都成问题,二被告残暴的行为摧毁了原告的事业、感情、容颜等。原告数月不敢出门,不敢面对外面的世界,二被告的犯罪行为将原告逼入绝境。亲朋好友到医院去询问,知原告伤口如果要进行微整大概需要多少钱,多家整形医院都给出至少八万元的答复,而且面部的.伤疤是去不掉的,这对于原本面容美丽的原告来说是极为痛苦的。
综上,二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用残忍的手段伤害了原告,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情节恶劣。恳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7
原 告:张某,女,x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 。
被 告:刘某,男,x年11 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 。
被 告:楼某,男,x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华号,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楼某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363734.1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年6月11日凌晨,二被告无视国家的法律,在xx市xx区夜市上冒充警察与原告进行搭讪,调戏原告。见原告“不领情”,二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直接用砖头砸伤原告的脸,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全身血肉模糊。因为伤势过重,后送至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原告提供医疗救助。
经过治疗后伤口虽然结痂了,但是原告说话、吃饭脸部伤口都会疼,由于伤口是贯穿的,口水会通过伤口流出来,完全失去自控能力。原告脸上永远留下了一条十几厘米的伤疤,后经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二被告的犯罪行为毁掉了原告的容颜,原告原本身体很健康,但因流血过多,直至今日原告还是很虚弱,常常觉得头晕眼眩,三天两头感冒。
另外,由于原告是从事饮食服务行业,脸上的伤疤让顾客望而止步,生意冷清,入不敷出,就连支付房租和工人工资都成问题,二被告残暴的行为摧毁了原告的事业、感情、容颜等。原告数月不敢出门,不敢面对外面的世界,二被告的犯罪行为将原告逼入绝境。亲朋好友到医院去询问,知原告伤口如果要进行微整大概需要多少钱,多家整形医院都给出至少八万元的答复,而且面部的伤疤是去不掉的,这对于原本面容美丽的原告来说是极为痛苦的。
综上,二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用残忍的手段伤害了原告,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情节恶劣。恳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8
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5单元6楼中门。
电话:123456789
被告:谢某,男,19XX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街48号。
电话:12334567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具体金额待伤残鉴定后核准。)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平自20xx年4月起,一直在被告谢某处打工,2105年8月17日,李思平在被告承包的工地环亚山城A区绿化时,不慎左手被割草机割伤,经延边医院救治后,左手小指缺失1、2指关节;环指1、2指关节功能丧失;中指大面积损伤。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机器进行工作过程中也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更从未及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后续的.部分医药费及赔偿损失,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3月13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9
原告:姚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为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首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25楼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10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族,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籍贯: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
被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族,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籍贯: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____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____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____、第____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____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现被告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11
原告:姚__,女,汉族,19__年_月_日出生,住__省,身份证号为___,联系电话:___
被告:首_,男,汉族,__年_月_日出生,住__省,身份证号___,联系电话:___
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__,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25楼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__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__,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__与姚__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_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__的货车碾压,造成王__与姚__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__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__负主要责任,首_负次要责任,姚__无责任,并载明于第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_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_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_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_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__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__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__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_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 致
成都市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
_年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