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精选的土地侵权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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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侵权起诉状1
原告:陈x,男,3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
被告:陈xx,男,59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男,62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30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买xx,男,5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58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2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2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4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6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财产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1、停止侵权,恢复耕地原状。2、赔偿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83年原告的父亲在外地逃荒多年后回到自己的家乡---团庄村陈家台队,也就是现在的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当时,第一轮土地承包刚刚完成,当时生产队考虑到原告的父亲在外逃荒多年,回来迟了,耽误了承包地,生活没有着落,就召开了村民大会进行了商议,报行政村同意后,于1987年,给原告的父亲调整了18亩旱地。黄河水引到我们村上后,原告一家将其中的10亩地平整成了水浇地,至今,原告已经耕种了21年。
在此期间,原告积极交纳国家下达的四税任务,本本份份务农,与同村的群众和睦相处。
今年4月7日,原告在自己的耕地内种上的小麦已经出苗,而上述被告却不明不白的.将原告的耕地瓜分了,在原告的耕地内打摆、挖渠、播种,以至于原告的10亩地今年一年没有收入。
在此前,原告迫于无奈向李旺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土地权属,李旺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了该10亩土地的使用权归原告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自己是本村村民,而且耕种自己的承包土地已有21年,持有合法的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上述被告却无视法律,全不顾镇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原告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无端侵犯,给原告的精神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陈 x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的土地侵权起诉状2
原告: xxx
被告:南京市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台长
住所地: 。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南京市电视台、南京日报等媒体在南京市范
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9日晚,南京市电视台播出的《 评事街里的那些事》节目中,对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事实进行了不实报道和未经调查评论,称想要“摆脱拆迁政策,要高价”等谴责性贬义词语。而事实是原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还聘请律师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要求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房屋市场价值标准和就近地段补偿安置房屋。被告的不实报道在南京市影响广泛,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9月17日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被告节目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