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保证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XX,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一村X组XX户;
被告:鲁X,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坎山三盈村X组X户,联系电话133****9650;
被告:田XX,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X组;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保证款65000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该笔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本息,导致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讨。2012年4月份原告迫于压力,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清偿了该笔借款。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但两被告均不肯归还,一直拖欠至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