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 :浙江AA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 :杭州CC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 :杭州DD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xx8888888.8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合计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名称为“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xx8888888.8号,该专利于20xx年08月08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至今缴纳年费,专利权至今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现两被告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侵权产品(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致使原告遭受损失。
为保护发明专利权,制止被告的不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原告特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xx 年08 月08 日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 贰 份。
证据清单和证据副本 贰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