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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4-07-13 07:13:50 答辩状

提供劳务纠纷答辩状范文

  提供劳务纠纷答辩状【1】

提供劳务纠纷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A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职务略。

  被答辩人: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略,联系地址本市略。

  A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对贵院受理的吴某(以下称“原告”)诉答辩人、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奉民一(民)初字第××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法院:

  1.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证据三“证人证言”系伪证。

  1、该证据证人钱某自称是答辩人的门卫,是在说谎。

  钱某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非答辩人的员工,答辩人从未聘请过钱某担任门卫。

  2、钱某称本案另一被告张某“A公司的老板都包给他干”,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与张某不存在“厂房装修”业务关系。

  3、原告诉状称夏某系答辩人的负责人,钱某亦称“我们公司领导夏某”,与事实不符。

  夏某非答辩人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张某没有业务关系。

  答辩人非原告诉称的奉贤区××公路××号厂房主体,答辩人与张某和原告不存在业务关系。

  答辩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厂房装修”项目承包或承揽给本案另一被告张某进行施工,更谈不上在承包发包过程中或承揽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有过失的情形,答辩人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

  答辩人认为,原告以伪造的证据为依据,把答辩人作为非本案适格被告进行诉讼。

  为此,惟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令其承担诉讼费。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A公司

  二〇一二年××月 日

  XX劳动争议案件答辩状【2】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12年2月21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12年2月22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154548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院、江苏省仲裁委苏高法审委(2009)47号文第25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

  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 间:2012年5月8日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花园19-2-12。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

  被答辩人:孔--,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董庄乡--村-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就被答辩人摔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解决。

  2011年1月20日,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报酬及伤后赔偿已经与其清帐完毕。

  这是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被答辩人再次起诉答辩人至法院,完全违背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恶意诉讼,建议法院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并非对其不管不问。

  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及时将其送至临邑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购买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两人照顾护理,其中一名陪护人员孔--是被答辩人哥哥,公司照常发给孔--工资,另一名陪护人员陈--,公司经理助理,为被答辩人洗手洗脸,照顾无微不至。

  2012年1月10日,被答辩人伤愈后还到答辩人工地做工,答辩人仍按原有报酬标准进行支付。

  可以说,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已经仁至义尽。

  三、被答辩人------。

  综上,----------。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