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孙某。(相关信息略)答辩人因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一)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在工作中受伤”是客观事实。
答辩人是在为上诉人正常工作过程遭受外伤。
证人孙某某的出庭作证,其证实了与答辩人均在上诉人处干活,答辩人在正常干活过程中遭受了伤害,答辩人干活时间有一个多月。遭受伤害的过程是2011年5月7日上午8点左右,答辩人把三轮电瓶车放在接砖坯轨道处,其被绊倒在三轮电瓶车后面,喊左腿痛。
答辩人受伤后即在村卫生院治疗,后转至东海县人民医院、徐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答辩人提供的村卫生室及医生曹廷杰的证明均证实了答辩人在受伤后及时到卫生室进行了治疗的事实。原审法院对此事实予以了认定合乎事实与法律。
(二)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的误工费每月900元是正确的。
答辩人在上诉人处干了一个多月,第一个月签字领取的工资是1200多元,第二个月未干到月底就受伤,领取了800多元工资,其工友的工资亦在一千左右,原告主张900元的误工费已经是少算了,何况东海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在8、9百元了。故,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的误工费每月900元亦无不妥。
(三)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在为上诉人从事雇佣关系中遭受的外伤与病变的发生存有因果关系是正确的。
本案的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第二项已经明确写明了“被鉴定人孙伶召自身疾病左膝盖骨性关节炎在此次病变中起到主要作用;外伤起到次要的作用,参与度约为30%。”本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合法,得出的鉴定结论亦是客观公正的,而且上诉人在原审庭审对此鉴定意见未提出任何异议,更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原审法院采纳此鉴定意见亦是正确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之上认定闫成对上诉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正确的,程序上亦合法。
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闫某,后闫某将该企业转让与闫某某,答辩人是在闫某某经营期间发生本次事故。在答辩人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及原审法院与闫某某的谈话笔录均能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闫某某对此赔偿承担无限责任是正确的。
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答辩人已年迈古稀之人,其明明是在干活中受伤后在医院治疗,上诉人无视客观事实,竟强词夺理说答辩人没有受伤更未入院治疗,受伤与上诉人无因果。不论其用何种言语修饰,其终究是无理狡辩,掩盖不了事实真相,当然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得到道德和法律的支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的上诉请求。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二OXX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