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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答辩书

时间:2024-07-13 07:13:38 答辩状

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答辩书

  答辩人:***,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河西袁村121号,身份证号:

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答辩书

  被答辩人:***,男,汉族,1963年1月5日生,住尉氏县门楼任乡东周村二组。身份证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由雇主***及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12年9月10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受雇于***为***盖房,约定工程完工后,***要求为其上楼板,***同意并指示答辩人为其免费帮工。期间,答辩人负责操作吊车并抬升吊板机到指定位置,而被答辩人负责敲吊板机。施工时,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指示将吊板机升到指定位置后停车熄火并不再做任何操作,以便被答辩人完成工作。事发当时,被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施工措施,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被答辩人本人不慎、操作出现重大失误所致,答辩人在施工时已尽安全施工义务,至于事故之发生,实与答辩人无关。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受雇于***,事故发生时,答辩人正履行雇佣义务,为***帮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雇工及帮工人的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及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二〇一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