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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时间:2024-07-13 07:13:26 答辩状

答辩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答辩人:A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职务略。

答辩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被答辩人: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略,联系地址本市略。

  A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对贵院受理的吴某(以下称“原告”)诉答辩人、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奉民一(民)初字第××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法院:

  1.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证据三“证人证言”系伪证。

  1、该证据证人钱某自称是答辩人的门卫,是在说谎。钱某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非答辩人的员工,答辩人从未聘请过钱某担任门卫。

  2、钱某称本案另一被告张某“A公司的老板都包给他干”,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张某不存在“厂房装修”业务关系。

  3、原告诉状称夏某系答辩人的负责人,钱某亦称“我们公司领导夏某”,与事实不符。夏某非答辩人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张某没有业务关系。

  答辩人非原告诉称的奉贤区××公路××号厂房主体,答辩人与张某和原告不存在业务关系。答辩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厂房装修”项目承包或承揽给本案另一被告张某进行施工,更谈不上在承包发包过程中或承揽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有过失的情形,答辩人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

  答辩人认为,原告以伪造的证据为依据,把答辩人作为非本案适格被告进行诉讼。为此,惟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令其承担诉讼费。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A公司

  二〇一二年××月 日